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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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

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


  由於帝國主義的長期侵畧與國內反動勢力的長期統治,使中國經濟遭受了重大的破壞,農村日益貧困破產,民族工業不僅不能發展,而且日益衰落,因而造成了城市中的廣大失業羣衆。解放戰爭勝利以後,除東北地區由於完成了土地改革,努力經濟建設,已表現出新民主主義經濟的正常發展外,關內廣大地區,因美帝國主義直接支持的蔣殘餘肆行長期封鎖與不斷轟炸,加重了工商業的困難。同時,那些過去專供地主、官僚、資産階級荒淫享樂的工商行業,随着反動統治階級的崩潰,趨於不可避免的沒落。農民購買力又因長期戰爭與去年部份地區遭受災荒的影響,大爲降低。此外,人民政府最近幾月來,在財政經濟方面進行了若干重大措施,雖然扭轉了十二年來使廣大人民遭受莫大損害和痛苦的通貨膨脹的局面,使物價趨於平穩;但同時也帶來了暫時的市塲停滞和工商業凋疲,甚至關廠停業的现象。某些原來從事投機買賣的工商業,一時轉不過來,更無法維持。所有這一切,使得某些城市中,尤其是上海、南京、武漢、廣州、重慶等城市中發生了相當嚴重的工人失業現象。

  很顯然,這種現象只是暫時的困難,是進步與勝利暫時中的困難,是在這種進步與勝利繼續發展中便可克服的困難。現在物價平穩,已造成工商業正常發展的條件,只要下台灣徹底殲滅蔣匪,只要今年農村收成正常,只要對公私關係和勞資關係加以適當調整,幷糾正目前某些工作上的缺點和錯誤,全國工商業情況便可好轉;而在全國土地改革完成,現有工商業有了合理調整;國家機關所需經費有了大量節減轉而投資於工業生産以後,全國工商業情況便可根本好轉。東北目前經濟上昇及基本消滅失業的現象,就是很好的証明。各級人民政府應號召各地工商企業中的工人、職員與工商業者,本「同舟共濟」的精神,互相協商,共同努力,找用適當辦法,繼續維持營業,渡過目前難關,爭取經濟情形好轉的早日到來。

  但是已經失業的工人,生活異常困難,急需救援,無法等待,人民政府應予以極大的同情和關懷,幷給以可能的援助和救濟。因此,特决定下列各項,作爲各地處理目前失業工人問題的方針:

  (一)在本年度國家財政概算預備費項內撥出四萬萬斤糧食作為救濟失業工人基金,由中央人民政政府勞動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商訂支配辦法。

  (二)凡舉辦敎濟失業工人專業的地區,所有國營、私營和工商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及所有在業工人和職員,均應按月繳納一定的失業救濟金,其數額在救濟失業工人辦法內規定之。同時,地方人民政府亦應設法撥出一部份資金作爲救濟失業工人之用。

  (三)救濟辦法,應以以工代賑爲主,而以生産自救,轉業訓練,還鄕生産,發給救濟金等為輔助辦法,以求達到救濟金的使用旣能減輕失業工人的生活困難,又有益於市政建設的事業。

  (四)目前失業現象最爲嚴重的上海、南京、武漢、重慶、廣州五城市,應即組織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或失業工人救濟處,擬訂救濟計劃和預算報吿本院批准實行。

  所需救濟金額,除各該市自行籌措者外,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救濟失業工人基金中撥欵支付之。其他城市必須舉辦失業工人救濟者,均應根據本指示第二項所述的原則自行籌措救濟基金,有不足時,報請本院批准後,得酌量撥欵補助之。

  (五)凡舉辦救濟失業工人事業的城市,均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之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辦理之。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加以變更者,須報請本院批准。

  (六)爲了便於現在失業工人逐漸就業轉業起見,各國營私營企業在恢復生產、擴大經營範圍及創立新工廠企業時,應儘先錄用本企業原來解僱的工人和職員;在招僱新工人和職員時,原則上應由當地勞動局設立之勞動介紹所統一介紹。其詳細辦法另行規定之。

  (一九五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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