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3期

195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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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組織淸理監獄委員會分會小組

及限期完成淸理工作的指示

法字第三五五號

一九五O年七月十日


  一、根據不完整的材料統計,本省各地區公安司法兩部門現押案犯數目,約在一萬八千以上,其中並發現有長期積壓,數月未加審理的,致各地監所均有人滿之患,爲了解决這一嚴重的問題,特遵照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淸理積壓案犯的指示,結合本省具體情況,規定各地公安司法兩部門本年七八兩個月以淸理積壓案犯爲中心工作,並限期八月底以前完成這一項任務。

  二、爲了大力展開淸理積壓案犯工作,决定在本省組織淸理監獄委員會,各專署組織分會,各市、縣組織小組,專責執行。現在省淸理監獄委員會業已成立,由古大存兼主任委員,周楠爲副主任委員,雲廣英、丘哲、張蘇村、杜明、吳仲禧、陳信等爲委員,並經於七月一日開始工作。各專署分會應由專員負責領導,並以公安局長、專署人民法院院長及軍分區政治部代表各單位組成之。各市縣小組應由各市縣長負責領導,以市縣公安局長,市縣人民法院院長或司法科長及縣農會代表各單位組成之。統限於七月十五日以前組織成立,呈報省府。其任務是了解情況,確定處理案件的方針,擬定工作計劃,進行檢査督促,處理重大案件,並在淸理工作中檢査與糾正各種違法亂紀現象。

  三、淸理監獄委員會各分會及小組成立以後,除應遵照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淸理積壓案犯具體辦法展開工作外,並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1.凡判處五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沒收財産之案件,須經本府批准後方得執行。

  2.判處徒刑不滿五年之案件,由專署批准執行。汕頭、湛江兩市之案件,應送就近專署批准。

  3.向上級請示批准之案件,應將案卷及全部有關材料一倂檢送。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對當地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更應將具體情况及羣衆反映,詳細叙明。

  4.對於積壓案犯,應加緊調査硏究,積極進行,不可因要求早日淸理,便馬虎草率,致使案件不能獲得合理解决,甚至反而拖延時日。

  5.人民法院受理之普通刑事案件,仍依通常訴訟程序處理。

  四、以上各項,希即迅速切實執行,並將執行情形隨時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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