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非法逮捕扣押審訊及處罰的通令
法字第二九三號
一九五零年六月廿六日
近據反映,有個別地區尤其區、鄕、村政權幹部,由於對權責及政策不甚了解,致發生非法逮捕、扣押、審訊及處罰等情事。如不通過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而隨便捕人,逮捕後又不迅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而擅予覊押不理,或擅予審訊及處罰,這些都是無政府無紀律的嚴重錯誤行爲,其結果將使政府威信、人民權益和革命工作遭受損害。爲了澈底糾正及防止這些偏向,特作如下决定:一、逮捕人犯之權屬於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除對現行犯或通緝有案之人犯可隨時逮捕交司法機關處理外,均不得擅自逮捕、扣押、審訊及處罰。違者須受紀律制裁。二、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如發覺有匪特嫌疑或其他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分子時,應予以偵察及監視,立刻報吿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並協助其逮捕。不應有絲毫麻痺及疏忽。三、各級人民政府接到此令後,須詳加硏究及深入檢査,務使所有工作人員認淸本身的權責及認識今後合法鬥爭的重要性,並將非法逮捕、扣押、審訊及處罰等錯誤行爲及麻痺思想,迅予糾正及澈底防止。希即並轉所屬遵照執行爲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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