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法院一九五零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首先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本院的建立經過,及目前人民司法工作的一般情况。
一九四九年十月十四日廣州解放,我們於廿二日即進行接收工作,共接收了僞司法機關五個單位。其中有僞高等法院,高等檢察處,一個監獄和特種刑事法庭及流亡之司法部,除高院、高檢處、監獄接收了人員印信和部份檔案外,其餘兩單位只接收了部分辦公用具及房屋,同時也舉行了流落廣州市之各地司法人員登記(合現職條件的人已送訓)。
由於省級政權機構建立較爲遲緩,本院亦不可能正式成立,因此相當長的時期,是停滯於接管階段,未能更快的開始淸理舊有的民刑案件,進行司法業務工作。爲了使接收工作更深入一歩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了解舊司法人員的思想動態以便於以後對舊人員的處理,幷準備今後司法工作的進行與開展,必須敎育改造接收之舊司法人員;於十一月廿八日將留院在職舊人員六十餘人開辦了司法人員訓練班,一九五〇年一月四日副院長吳仲禧到職,一月底省府批准我院之組織機構,二月初訓練班結束,受訓人員分配到辦公室、審判處、司法行政處,開始試用,二月廿二日正式開始進行業務工作,至今已四月餘,由於各專市縣人民法院未能及時建立,有的市直至今天尙未建立法院,已建立者工作也未納入正軌,有的實流於形式。故本省之司法工作僅僅開始,對於打碎舊司法機構、舊制度、如何建立新機構新制度。在處理民刑案件中如何貫澈政策之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改造舊人員的思想作風,使其真正樹立革命的人生觀,從思想上革除六法全書,培養新的法律觀點,只有在今後實際工作中繼續解决。
至今我們受理之民刑案件僅一〇三三件,與各地旣建立之人民法院又未能取得密切的聯系,報吿制度亦不够健全,送來之報吿,內容又很不充實,我們受了幹部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深入到各地去了解情况,帮助與督促,這也是我們工作上最大的弱點和缺點,因此本身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對下面情况了解又不深入,我們的總結報吿內容是不够充實的,只能作如下的報吿。
一、組織機構與幹部情況
全省各地的解放有先有後,故人民法院的建立也有早有晚,工作發展是不平衡的,除西江,南路兩專區因受幹部條件的限制至今還未很快的建立起來;海南島剛解放不久,故未成立;全省行政區域分八個專署,一個海南軍政委員會及汕頭、湛江、兩省直屬市,(計一〇一縣市)其中已有五十八縣市建立了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與幹部情況如下:
(一)省院在組織機構方面,因工作需要暫分:1.辦公室,下設秘書、人事總務三科;2.審判處,下設民事、刑事、調硏三組及問事代書處,執行排;3.行政處,設行政監獄二科。
關於幹部方面自一九四九年十月接管僞廣東高等法院後便注意留下來的舊人員的敎育改造問題,初時他們對接管人員所說:「你們以前是爲反動階級服務」的話,感到奇怪和不滿,情緖也有些一波動,經過二個多月學習之後,初步了解法律是有階級性的情緖也有些轉變較爲安定。現有老幹部五人,有二人曾在解放區做過司法工作,一般都能掌握政策;新幹部十一人,一般是工作積極進取心很强,但缺乏司法工作經驗;留用人員三十二人,一般的肯求進步,有較高的文化程度,但缺乏人民司法工作經驗,階級立場,觀點亦不够明確穩定,對反動的六法全書還有一部分對之留戀,未從思想上粉碎它。
(二)各專區,已成立之各院之組織情况現尙未報吿本院,關於幹部方面,據珠江岛、北江區、潮汕區粤中區及東江區五院報來的材料,共有三十一人(依中南編制,該五院應有餘部九十人),包括正副院長七人,審判員八人,書記員九人,辦事員七人。老幹部佔九人,其中有兩個是兼職,一般是缺乏業務經驗。
(三)各縣市:本省共有九十九縣及二個省轄市,經已呈報成立法院的有汕頭市及花縣,東莞、番禺、順德、寳安、(珠江區)揭陽、潮、陽惠來、普寧、潮安、(潮汕區)豐順、興寧、五華、蕉嶺大埔、梅縣、平遠、(興梅區)和平、惠陽、龍門、博羅、紫金、連平、龍川、河源、(東江區)曲江、樂昌、翁源、新豐、佛崗、從化、乳源、連縣、(北江區)開建、新興、封川、德慶、高要、羅定、(西江區)恩平、台山、鶴山、新會、開平、陽江、高明、陽春、(粤中區)化縣、廉江、電白、信宜、靈山、欽縣、防城、吳川、梅茂、遂溪、(南路區)等五十七縣;已報成立司法科的有增城、英德、淸遠、始興、等四縣。成立審判組的有澄海、海豐、仁化、赤溪、徐聞等五縣。由公安局兼辦理的有三水、雲浮、合浦、海康、等四縣。尙未成立司法機構的有湛江市海南區各縣(十六縣)及饒平、陽山、中山、連山、連南、廣寧、南海、茂名、鬱南、陸豐、南澳、南雄、四會等十二縣。
關於幹部情況據四十五縣呈報來的材料,計共有三九三名,包括正副院長一八十三人,審判員九十四人,書記員一〇七人,監所人員三十七人,辦事員六十三人,其他法醫等共二十九人。其中老幹部六十三人,新幹部二百六十人,留用人員六十七人(三人漏塡參加革命歷史)。一般是老幹部能掌握政策,多任領導工作,新幹部工作熱情,但缺乏經驗,留用人員有許多技術上的經驗,但沒有受過很好的敎育改造,故僱傭觀念還是存在,階級觀點還是模糊。
(四)人民法庭:已報成立人民法庭的僅有梅縣,大埔、羅定、豐順及陽山五縣。他們一般的對權責還不很明確,組織機構有些馬虎。
二、案件處理情況
(一)省院處理民刑案件情况:
省人民法院自接管至六月底,總收案(包括接收舊案)一〇三三件,已結或已予處理的九百七十四件,尙未結或未處理的五十九件,現列表如下:
在新收案件中,民事以房屋案最多,佔百分之三十,債務案佔百分之二十四,離婚案佔百分之三十;刑事案以反革命之匪特案爲最多,佔百分之三十,詐欺及盜匪案佔百分之十五,已簽請省府批准處死刑的共七件。
廣東由於帝國主義和國內反動派的長期統治及接近香港、澳門,因而匪特及劫匪的案件特別多。
又由於國民黨反動政府時二房東剝削房客的惡劣制度,僞幣的劇烈貶値,封建的婚姻制度的不合理,故房屋糾紛案、債務案及離婚案件在解放後也很多。
(二)各級司法機構處理民刑案件情况:
據惠陽、高要、梅縣、揭陽、台山、始興、廉江等二十一縣及汕頭市報來的材料統計:一月份至五月份共收案件五六一〇件,已結四一八一件未結一四二九件,列表如下:
惠陽等二十二縣市案件收結統計表
1950年1月至5月
從表中可看出受理案件已每月增加,這說明人民認淸人民法院是替人民解决問題,敢把問題提請法院解决,同時可看出每月辦結案件的數目都少於新收案件的數目,這縣示案件漸有積壓的的現象。
(三)審判過程中對於政策法令執行的一些經驗敎訓。
1.本院處理第二審及覆核案件的困難:
因爲第一審法院或其他司法機構辦理案件,一般都嫌草率,檢送審核的上訴案中,每有發生原審對當事人所繳証件當時發還又不命當事人抄件繳存附卷;有些甚至對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沒有呈繳審訊筆錄或說明具體罪名,而在目前情况下,由本院傳訊,對當事人又諸多不便,因此第二審能够逕行判决或覆核的很少,多是發回更審或提出意見着令查報,這様使案件不能獲得迅速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例如省府交辦北江分院呈送覆核鍾大成等殺人一案,因爲來件對被吿殺人原因及經過說得不够具體,經指示再行調查,但該院轉令鄕府調査未獲詳盡結果,致呈覆後又不得不着其再行調査,這様拖延了數個月,現此案尙無結果,省府交辦惠陽縣呈送覆核黃炳華等集體殺人案,本院因不了解當地具體情況而不同意將被吿判處死刑,後來經曾到當地視察的政策檢查小組的人員,提供意見,說明該事件對當地羣眾有重大影响,結果才分別判處死刑及徒刑。
2.各級司法機構處理案件的一些偏向。
(1)缺乏調查硏究:如寳安縣人民法院對陳松勝等與陳立因確認契約無效,返還業權一案,原判對陳立是否權利主體,尙未淸楚卽判决買資契約無效,令陳松勝等將房屋交還,此案經本院發囘原審,重新審理。
(2)未能掌握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例如高要縣人民法院對靑年農民李明等共同搶劫(結果不嚴重)案擬判處李明、李福盛以死刑,量刑實太重,後由本院呈請省府指示其改判五年以上之徒刑。
(3)不按法律手續:如台山縣人民法院對謝仁被吿詐欺一案,該院判决後,對被吿提起起上訴時未先向上級請示而遽行批示不准上訴(據報潮洲區有個別法院也曾犯類似錯誤)珠江專署陳汝積等匪特案未經呈請省府核准而先行批准執行槍决,然後始呈報備案。上面(1)(2)兩點縣示出本院與各級法院的指導和聯系不够同時各級司法幹部還不能很好的掌握政策和存在着粗枝大葉的作風。
三、淸理積案情况
各地積壓的案犯很多,這一方面是由於有些下級幹部不按法律手續亂押亂捕,和解放後人民敢向法院申訴,一方面是幹部缺乏,成文法少,使辦理遲慢所致,本院六月初接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淸理積壓案犯的指示後,極力指示各級法院協同有關機有計劃有步驟的淸理,已將淸理情況報來的只有佛岡縣人民法院,他們雖通過思想敎育,但還偏重審訊方式,這樣一審再審,費了許多時間才解决一個案犯,但新收案件又壓下來,因此,如何妥善的簡化淸理案犯的手續和方式,是一個很重要和急需解决的問題。
爲了更好完成淸理積案的任務,已與各公安廳,民政廳,檢察署等有關機關組織淸理監獄委員會,組織力量落鄕,有重點的幫助淸理,預計在八月底完成此項任務。
四、獄政工作
(一)監所成立情况:看守所名稱很多,領導也未一致。有稱看守所、自新所、反省所或看守班,領導機關有法院、司法科、公安局、或司法科、連同公安局。據呈報成立的有珠江專區分院、汕頭市、順德、花縣、寳安、潮陽、梅縣、五華博羅、河源、和平、龍門、連平、曲江陽山、從化、樂昌、新豐、乳源、始興、高要、新興、德慶、封川、開建、新會、台山陽江、陽春、恩平、化縣、靈山、廉江、欽縣、防城等法院看守所三十五所;興寧、蕉嶺、增城、佛岡、英德、仁化等縣政府看守所六所;東莞、佛山市、潮安、揭陽、普寧、澄海、饒平、恵來、大埔、惠陽、海豐、龍川、紫金、淸遠、南雄、連縣、翁源、羅定、開平、鶴山、茂名、合浦、雷白、等公安局看守所二十二所。以上這些看守所的設備一般都不完善,有些是借用民房臨時設置的,其他因未呈報,尙待了解。
由於又近接奉中南軍政委員會頒發各級法院編制表兩種,除專區法院編制表內有看守所之編制規定外,其餘縣級法院編制表均無看守所之規定,致使大部份縣級法院對看守所組織機構無法建立與健全,甚至最近頻據各縣報吿原經成立之司法看守所,亦奉該縣府命令歸併公安局辦理,但對領導權及與本院的關係如何均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對工作的推展都有多方面的困難。至於監獄:僞廣東高等法院原有廣州、曲江、茂名、梅縣、及湛江等六個監獄,除廣州監獄己成立外其他五處尙未成立,這對已决犯的管敎工作上實是很大的不便和不妥善的。
(二)犯人數量:據五十一縣一市在二個月來先後報吿的材料統計,共有犯人七千餘名(據一般估計,本省在押犯公安部門押犯在內約有二萬人)以行政區計粤中區爲最多,北江區次之,以縣份計,以台山及茂名爲最多,材料中對犯罪種類及犯人成份沒有很好的說明,致統計及分析上發生很多困難,本院正擬指示各縣院改正和注意。
(三)管敎及勞動生產:1.管理敎育因爲看守所設備馬虎,監獄沒有設立,獄政幹部缺乏,一般的祇是早上開門吃飯晚上點名就寢,和單純的「不讓犯人逃跑」的工作。比較完善的有陽江、東莞及梅縣三個看守所,他們採用思想改造結合勞動改造的政策,實行人犯自治制,建立房長制度,突破從來只靠監所人員管敎的舊辦法,領導犯人組織生產委員會,檢討會晚會、學習委員會,同時按犯人的文化程度及犯罪性質進行個別談話及授課,這様對犯人的覺悟上起了很大作用,是値得其他看守所學習的;2.勞動生產——無論從改造犯人或增加國家財富方面看勞動生產對於犯人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本院目前曾指示各院進行此項工作,但據了解本省只五華及三水縣作得較好,五華看守所在事前一方面對犯人進行思想動員,解釋勞動意義,啓發犯人的自覺性和創造性,一方面與當地政府聯絡調査工作地區的軍工烈屬及缺乏勞動力的貧苦農民,然後按犯人的工作能力及犯罪輕重,將二十餘人編成小組,在十天中完成八十三畝以上的耕作,三水縣看守所在思想動員後將犯人分爲兩部份,一部份有三個小組,每組十二人至十三人,參加縣農塲等工作,另一部份分組在監所附近開墾種菜幷協助區政府開,結果在一個多月當中,堵塞了堤圍缺口十三個,約五百土方,播種三十五畝水田的秧田,犁耕了十五畝水田,耕種瓜地五畝,建築二方丈,小房子一座,厠所一間,在市塲掘水井一口,抽乾兩個魚塘,約面積十五畝的積水。其他看守所也在「增加生産勞動改造」的原則下,進行開荒等工作,但有些領導對勞動改造結合思想改的重要性還不注意或明白。如曲江縣看守所反映說:「將已决犯敎育改造後即督導在所內種植」,這樣把勞動和敎育分開,那是錯誤的,又梅縣、三水縣在管理生產方面,雖然已獲得了初步的成績,但在監外生産過程中因戒護疏忽,三水縣脫逃人犯一名,梅縣脫逃三名,這是他們缺點的一面。曲江、博羅兩縣各有一名犯人在監內脫逃,這是各地看守所所應引爲警惕的,因爲給未可釋放的犯人逃跑,對犯人本身及社會都是有害的。
五、一九五〇年下半年的工作計劃:根據目前人民司法工作情况及在現有的基礎上,訂出下半年的工作計劃,即是今後努力的方向與必需要作的幾件具體工作。
(一)方針與任務:普遍建立司法機構,已建立的有重點的健全起來有領導有秩序的抓緊時間,組織力量,大力淸理積案,同時結合剿匪、反霸、减租準備土改的工作,進行建立人民法庭的準備工作,有重點的建立與健全人民法庭,改善監所管理,實施勞動改造,打下人犯生產自給的基礎,加强上下級的聯系建立與健全各種彙報制度。有計劃的培養與訓練司法幹部,提高政策司法理論業務水平,以期達到改進和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二)工作的具體步驟。
1.普遍建立司法機構已建立的司法機構有重點的健全起來,根據中南區軍政委員會的通令,由省府飭令各級政府有計劃、有步驟迅速有效的抽調幹部去建立機構,七月底以前將專署直屬市及各縣司法機構全部建立起來,抽調出立塲堅定,政策明確,能走羣衆路綫的老幹部一二人作骨幹,幷將改行的司法幹部盡可能的抽調出來轉歸司法部門,同時吸收一部份新幹部和較好的留用人員將架子先搭起來,條件允許即成立人民法院,如條件不成熟即成立司法科,萬一也不可能,亦得建立一審判小組,暫附屬公安,民政部門去進行工作。
2.大力淸理積案,與有關機關組織力量分到各區,有重點的檢查督促帮助各司法機關的工作,主要是靠各地區司法機關親自動手,專縣政府配備一定力量協助,本院幷指示各種具體淸理案件的辨法,爭取八月底以前突擊完成這一工作任務。
3.改善監所管理:實施勞動改造,打下人犯生產自給的基礎,有重點搞好一二監所作爲示範,得出經驗推動各監所。
4.加强上下級的聯系:建立與健全彙報統計制度,督促專縣法院定期向本院報吿,呈送各種統計材料,由本院按限期向上級法院和司法部彙報,抽調幹部有重點的了解一至二個専區的司法工作情况。
5.結合剿匪、反霸、減租運動,準備土改的工作,根據羣衆情緖和要求有重點建立與健全人民法庭。
6.擬召開一次全省司法會議,傳達全國司法會議之各種决定,了解督促檢査全省司法工作,硏究與决定如何改進與提高今後的司法工作。
彙集編印司法參政資料一至二册,出一司法季刊,供司法幹部學習,提高司法幹部業務理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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