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訓令
辦祕字第一二五四號
一九五〇年八月七日
爲規定處理匪特惡覇案犯注意事項希切實深入檢査堅决督促執行由
近據各地反映:有些區、鄕、村政府,處理匪特惡霸案犯,未經人民法庭審判,就擅將人犯遽行判處「徒刑」,這是一種違反制度的行爲。有個別地區,已產生兩種不同的偏向應該處以重刑的匪特惡霸,由於某些品質不純份子的包庇,僅處以一兩個月或三個月的拘役,應該從輕發落的脅從份子,由於某些幹部的尾巴主義或狹隘的報復觀念,則又處以過重的刑罰,不論過重或過輕的不適當的處置,都是違反政策的,都必然要引起羣衆的不滿與懐疑,或造成恐怖與惶惑,損害人民利益,影响政府威信。爲此特規定:
一、凡處理匪特惡霸案犯。各縣應根據政務院公佈的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報請專署轉呈本府批准成立縣人民法庭,受理對匪霸份子的檢舉或逮捕,依法審判與治罪。但爲防止區鄕亂捕、亂打、亂殺,或包庇袒護等現家,一切匪覇案件均集中由縣人民法庭處理。(個別地區如條件足够,又有成立分庭必要者,得以區爲單位或聯合兩個區以上,懇請本府批准成立分庭。)
二、除現行犯外,在鄕村作工幹部,軍隊工作隊,及鄕村政府人員無捕人權。逮捕人犯必須區政府批准,並即報縣,不得隱匿不報,或隨意捕送。被錯捕者,縣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須即審査釋放,不得隨意禁押,幷給亂拘捕亂禁押者以應得處分,不得姑息。非捕不可的反動分子與破壞份子,應即解送縣人民法庭,該處死刑的即搜集羣衆意見及犯罪証據,報請專署簽註意見轉呈省府批示處理。確實該處以徒刑的則應嚴密監押,依法審訊宣判,幷施以勞動改造。
三、區鄕政權機關無權判刑,幷嚴禁任何機關在看管期內,施行肉刑,虐待犯人,違犯者經人民檢察機關檢舉上吿後應依法處分之。
四、一般民刑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辦理。
以上四項,責成各專署、縣府切實深入檢査,堅决督促執行。
此令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