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调整由县(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2025〕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县级发展自主权,提高县域统筹能力,省政府决定将7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县(市)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要狠抓衔接落实。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市)承接部门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职权,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等事项。职权调整后,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调整实施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单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要严格依法履职。承接县(市)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本级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做好职权调整的承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规范办事行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将许可结果报省有关单位备案;要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推行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要强化指导监督。省有关单位要完善调整职权的实施标准或者操作规范,通过现场指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有关县(市)提高承接能力;要通过随机抽查、备案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密切跟踪职权调整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职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职权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