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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否出台有关重点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条例

时间 : 2017-11-06 18:20: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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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冰留言:

  你们好,我是韶关仁化偏远农村,山多地少。九十年代初期为了更好的改善自身经济,借款承包了一个集体林场(近二千亩,该林场在承包前已经被砍伐所有木材),承包后已投入几十万元经营管理,随着林场树木长大成林了,以为可以通过正常申请手续砍伐收益了,但早几年为响应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被划为生态林,现在又被当地政府申请为省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地(我也是后来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知道此事)。目前我最想知道:承包林场的木材不能砍伐,就意味着经济上给我们农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我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或什么部门来帮助我解决损失,政府部门是否有出台有关重点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条例。急盼回复。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承包的集体林场被当地政府申请为省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地,咨询我省是否出台有关重点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条例。根据领导批示,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政府回复意见:

  您反映的林场位于仁化县长江镇杨梅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精神,该林场被划入韶关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仁化县长江镇杨梅坑饮用水源保护区。《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但目前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

  在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之前,该林场已划为生态公益林。目前,对您所承包的林地补偿,主要是以公益生态补偿资金为主。按省规定的补偿标准,该县每年都按政策足额发放了生态效益补偿金,2017年发放到经营者的标准为每年每亩22.5元,今后还会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对于既属公益生态林又划入省级饮用水源保护地的,能否增加补偿标准,下一步我们将在相关政策制订过程中认真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