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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生育津贴的相关问题

时间 : 2017-10-30 18:46: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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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惠州留言:

  我是惠州市的一名普通群众,自从老家来到广东,切身感受到广东的开放、包容和透明。但是办事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因省市文件规定不同造成企业和群众利益受损的情况。例如:广东省政府令203号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的,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而惠州市惠府(2015)158号文《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的,任何情况都不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若企业生育津贴领取受阻,企业仍需付给员工生育津贴,则企业负担增加,那么企业就不愿意招收女员工,女员工就业、生育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生育津贴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于家庭来说,可有效减轻经济压力,提升群众幸福感。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生育津贴制度对企业和家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希望省政府倾听民生,清理不合理的文件、规定,有效提升群众幸福感、满意度。谢谢!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关于“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的,任何情况都不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规定与省文件不同。根据领导批示,惠州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惠州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益,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待遇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市均根据统筹地区实际制定了各自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因此,惠州市的规定并未违背国家和省的规定。

  惠州市于2009年列入全国生育保障试点城市,自2011年起未向企业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但将符合政策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于2015年起发放生育津贴(由职工补充医保支付)。因惠州市已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待遇规定,将“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和“职工生育津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考虑到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一致,但待遇远远高于医保水平,且有“生育津贴”,为鼓励连续参保和防止“带孕参保”现象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参保职工符合条件享受生育津贴要具备“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等条件。目前,国家层面已开始试点将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省也将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待省作出统一调整后,惠州市将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