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学武留言:
本人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在湛江市坡头区第一中学工作,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9月经过批准从湛江市坡头区第一中学辞职。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员工的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目前参保记录可在湛江的社保系统查询到。
2012年9月后在佛山工作,并在佛山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且在2017年把户口由湛江迁移到佛山。
2017年4月回到湛江市坡头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把2010年9月到2012年8月的社保转移到佛山。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答复是不能转移,理由是:我在湛江市坡头区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只缴纳了个人部分,单位部分没有缴纳。如果要转移的话要求我以2017年的缴费标准自行补足单位欠缴部分。并说这个是国家政策。
请省人社厅回答:是否存在这样的政策?对于我目前所遇到的社保转移合并难题是否有解决办法?属于哪一方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对接问题,请尽快弥补这个漏洞。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社会保险衔接合并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湛江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湛江市政府回复意见:
经核查,您曾是湛江市坡头区第一中学教师,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在坡头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仅缴纳了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并没有缴纳。
您反映的参保情况,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配套措施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不能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的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进行办理。据此,您需到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以上政策文件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