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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问题

时间 : 2017-10-27 14:15: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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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L女士留言:

  本人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在东莞市桥头镇文德中学任教1年,有聘书。1989年9月至1990年8月在东莞市石龙三中任教1年,有校章和一些女教师的合照。1997年9月至1998年8月在中山市东区库充小学任教1年,这间学校已合并,因时间长找不到以前的教师签名,这三年能算我以前的教龄吗?我怀孕期间被辞退因得到怎样补偿,有教龄,社保和生活补助吗?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其担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自查及怀孕期间被辞退的补偿等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教育厅、东莞市政府和中山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综合省教育厅、东莞市政府和中山市政府回复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粤教师〔2017〕6号)等文件,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各地组织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了全面自查及审核。鉴于该项工作涉及的时间跨度大,存在历史资料不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省教育厅专门印发《广东省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粤教师函〔2016〕127号),对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作了解答说明,要求各地“按照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工作原则,物证、组织调查和人证互为印证。根据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调查取证、并结合有效证明人的证明,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因此,关于您在东莞、中山市的任教经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认定。由于您的申请已经逾期,按规定不能受理,但相关部门已经留存了您的联系方式,如有新的情况将及时与您联系。

  关于您反映的怀孕期间被辞退的问题,由于您未提供具体的身份情况、怀孕时间段、人员证明或其他物证(如医院证明、计生证明等)材料,中山市相关部门无法跟进。建议您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当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再由该市相关部门跟进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