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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交社保费问题

时间 : 2017-10-23 15:42: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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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留言:

  由于工作不稳定性,公司也不愿意买社保,以前有买过,不过断了。现在是宝妈,自由职业,想问,能不能补回前几年的养老,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多年。要以自由职业等方式买社保吧,感谢!

  可以缴纳滞纳金等等的。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交社保费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关于继续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

  关于一次性趸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继续缴费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继续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