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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禁行电动自行车的诉求

时间 : 2017-10-12 18:25: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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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欧阳)留言:

  我是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户,每天都要到服装市场进行配货,电动自行车给我带非常大的便捷性,电动自行车己经是我的生产工具。我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国标产品,但广州市政府在未得到省政府批准,擅自在广州市整个行政区域禁行电动车,广州交警违法强行扣押我的电动自行车致今未归还。

  电动自行车是社会科学发展的产物,电动车具备环保,安全,快捷,等非常多的优点。

  由于电动自行车具备以上优点,已成为让多广州市民以及企业出行,生活,生产必备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市拥有30万辆)。8年来不予电动车自行车上牌,现己形成庞大为电动车自行车数量,在缺乏监管情况下常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给交通治安环保等留下安全隐患。然而广州政府不是釆取科学的方式进行有效疏导管理,反而是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采用简单的围堵方式(一刀切方式收缴),其结果收效甚微。

  广州市政府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错误引用法律强行扣留市民电动自行车,引发了多起严重的群体事件。

  另外广州市各街镇政府派出所,使用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无牌摩托车,无牌电动车进行执法(车辆均安装警用灯号)。有带头违法的嫌疑,正所谓自身不正,难以政人。

  鉴于上述情况会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损害了警察形象,为社会稳定发展,为使广州市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恳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准许符合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广州擅自在全市各行政区域内禁行电动车,交警强行扣押其电动自行车未归还。根据领导批示,广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广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政策合法性问题。《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6月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广州市实施。根据该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关于交警支队扣车问题。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标准,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而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则是机动车(摩托车),不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于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应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州市实施“限制电动自行车”政策十余年来成效显著,带动该市社会治安、交通状况、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明显好转,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实施“限制电动自行车”政策期间,该市一直秉承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管理工作,如推广便民服务车、加大微循环公交线路建设、因地制宜投放公共自行车等。在执法工作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