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留言:
本人曾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7.2.1)第十六条向单位提出哺乳假申请,但没能得到批准,主要理由为:不能开先例。假如就因不开先例,而罔顾职工实际困难,那么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均难以落实。我想问省长,上述地十六条的“实际困难”如何理解?判断标准是什么?山区基层女职工是否就可以因领导不开先例而无法享受政策便利?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向单位提出哺乳假申请未得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所规定的哺乳假,非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的法定假期,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