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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入户为何要“注销档案及注销证明”一并提供

时间 : 2017-10-12 15:08: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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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留言:

  我是深圳福田区户籍的市民,我在几年前生下二胎,因当时为了避免超生罚款就用亲戚的身份给小孩上了乡下户口(即小孩的父母是亲戚的姓名,户籍在广东河源市龙川县),现小孩也到了上小学年龄阶段,而又恰恰遇到政策(二孩)开放,半年前就有计划打算把小孩放在自己名下。所以前前后后也了解了很多相关入户的信息,也跑了很多职能部门,比如说出生证换发,计生部门,医院,户政科还有派出所入户大厅都了解过了,都说是可以入户,至于罚款一事说是迟缓执行。但问题就在于:深圳福田区华富派出所要提供小孩的“注销档案(复印件)及注销证明”这两样文件才可以入户,否则就无法给小孩上户。而小孩的原户籍的派出所又不肯给注销档案(复印件),打河源龙川县户籍科咨询,服务处说是广东省有规定不能提供注销档案(复印件)。注销档案及注销证明不是同一个意思吗?都是注销的意思,为何还有这两样东西呢?同一个省户籍管理应当知道内部的相关要求,原户籍的派出所又不肯给为何还要要求提供呢?这不是有意在刁难市民吗?明知市民无法提供却还是要求“要的文件”。请问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呢?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深圳市福田区要求提供小孩注销档案及注销证明两个文件才能办理入户。根据领导批示,省公安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省公安厅回复意见:

  根据我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如当事人属于虚假(重复)户口处理后再申请入户的,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经向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了解,该市福田区从未要求群众提交户口注销档案。但为确保申报资料属实,有要求群众复印原办理虚假户口时的有关档案。如果相关档案丢失,则由群众和公安机关签名确认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