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年限认定留言:
据了解,我省人事工作有过相关规定: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在定级和科员任职年限计算方面,其之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可参照视同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科员的经历。特向您核实,我省是否出台过上述相关规定,具体文件是什么?谢谢!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企业聘用工作人员考录或招聘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任职年限计算事宜。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规定“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我省还未出台企业工作年限可参照视同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科员经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