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留言:
潮惠高速公路是广东省重点项目,于2016年底已经建成通车。该段高速公路汕尾段海丰西出口与324国道连接处的海丰县梅陇镇大液上寮村,在2014年潮惠高速公路的修建中,集体土地被征收了大约60亩,征收主体是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单位是海丰县国土资源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印发的《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第三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海丰县人民政府应该为大液上寮村安排至少6亩(约4000平方米)的留用地,作为集体的发展生产建设用地,并进行登记颁证。但截至目前,海丰县人民政府针对潮惠高速征地后的留用地问题没有任何的解决措施安排,也没有提出任何折算货币补偿的方案。如果海丰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大液上寮村10%至15%的留用地,请海丰县政府安排海丰县国土局尽快落实留用地的规划和登记颁证工作;如果是折算货币补偿,请海丰县政府安排海丰县国土局与大液上寮村就折算货币补偿的金额进行协商确定,签订相关协议,尽早落实拨付货币补偿金,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怠政。
上述事项,烦请马省长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汕尾市政府,督促海丰县政府尽快落实。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海丰县对上寮村征地后留用土地问题没有解决。根据领导批示,汕尾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汕尾市政府回复意见:
潮惠高速公路梅陇段全长约6.5公里,涉及银液、银丰2个村委共5个村民小组,梅陇镇总面积136364.54平方米、三改工程面积1460.56平方米、主线新增面积403.52平方米,合计共征地135307.5平方米,涉及到银液上寮村的征用面积为41066.9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银液上寮村实际征用面积41066.9平方米,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作为村民留用地,面积为6160平方米。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价格为168元/平方米。补偿款已于2017年8月20日由海丰县铁路办汇入梅陇镇财政所银行账号,已落实货币补偿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