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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7号之七21铺变更房屋用途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执法问题

时间 : 2017-10-09 14:26: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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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mh1965留言: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广州市瑞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取消广东省广州市水荫路嘉富广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立案和查处。

  2017年3月广州市越秀区国地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咨询越秀区水荫路57号之七21铺有关规划用途的复函》穗规越秀〔2017〕151号回复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一是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规定,若项目单位涉嫌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立案和查处。二是回复了越秀区城管局对水荫路57-7号21铺的房产证登记问题,该地方规划用途为肉菜市场(新鲜超市)。

  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恢复嘉富广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肉菜市场(新鲜超市)遥遥无期。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处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告知的违法建设信息后,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不将处理情况书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反馈的;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恳请政府按规办事,对继续拒不执法的违规人员,按要求进行处罚。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7号之七21铺变更房屋用途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执法问题。根据领导批示,广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广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关于产权登记案显示的用途。经属地规划部门核查并会办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越秀区水荫路57号之七21铺的规划用途为“农贸市场”。

  关于房产证登记。经核实,该物业产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为“商业用途”、使用性质为“非居住用房”。经对该物业初始登记情况(1998年6月)、分割登记情况(1998年8月)及增量房转移登记情况(2005年2月)进行核查,造成产权登记案显示用途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房地产版本不同,填写项目有差异所致。

  关于该物业涉嫌违法改变用途问题。越秀区水荫路57号之七21铺的承租公司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现时的使用性质与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非居住用房”一致,不存在变更房屋用途的情况。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执法的问题。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对‘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实施处罚”。前提是单位或个人违反《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报批擅自变更用途的行为。该物业现用途不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