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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不明项

时间 : 2017-10-09 14:24: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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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留言: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该怎么解读?政策上并没有明讲。体检的时候是检查肝功能几项?是不是指AST、ALT和B超,用这三项去判定?建议政策上应该和公务员体检法一样,要注明清楚。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的判定标准。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体检结论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主检医生负责作出,体检医院及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