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留言:
一是从严审核房地产企业的建造成本,对一手房价格进行指导。很多地产商捂地不开发,或者捂盘不售,均是为了获取土地的溢价。国有土地的溢价,不应该由房地产企业获得,应该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和政府支配。过去几十年,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国有土地溢价,实际上是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因此,应该从严审核房地产企业的拿地成本,以原有拿地成本计算成本,而非周边土地的价值来进行成本核算。由周边土地升值带来的国有土地溢价,应当扣除后再计算土地成本。
二是调高二手房市场的房地产增值税。对二手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不应由原房主获得,应该采用税收的形式收归国有,从而消除房地产的金融属性,使房地产回归商品的使用属性。建议将改变现有的房地产交易税,将其改变为房地产增值税,对房子在交易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开征,税率定为100%,消除房地产炒家在买卖中获利的可能性。在此同时,为防止阴阳合同对此政策的消融,需要加大对阴阳合同的打击力度,将阴阳合同列入刑事打击范围,以欺诈罪或类似罪名论处。
三是增设房地产资源浪费税和租金收益税。避免房地产资源浪费。对于家庭第三套以上房地产未在国有租房公司挂牌出租,空置不住的,按月征收房价0.5%的资源浪费税。对于出租的房子,按租金收取5%的租金收益税。上述两税,可避免房地产资源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又可扩大政府税基,避免政府在土地财产减少后造成开支困难。
四是放开对银行按揭的指导,由银行按市场行为和信用审查情况来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保障刚需购房的购房能力,避免在住房调控中伤及刚需购房能力,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对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提出4点建议:一是加强一手房价格指导;二是调高二手房市场的房地产增值税,加大对阴阳合同的打击力度;三是增设房地产资源浪费税和租金收益税;四是放开对银行按揭的指导,由银行按市场行为和信用审查情况来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根据领导批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银监局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综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银监局回复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稳定房价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及时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2016年至今,省府办公厅及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30多项稳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2017年上半年,全省合计出让住宅用地1472公顷,同比增长26%,市场供求关系逐步改善。三是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广东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累计公布了五批217家各地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四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省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建设,2016年7月启动至今,已顺利搭建佛山、肇庆、清远、汕头、东莞、中山等6个地级市住房租赁平台,广州、深圳也搭建了市属国企住房租赁平台。五是探索建立符合广东省情的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并将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内容纳入长效机制建设中。此外,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住房空置问题,相关部门已在部分城市开展摸底调研。
关于调高二手房市场的房地产增值税。在二手房交易中,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交易产生的增值额越大,对应的增值税也越高,因而对二手房交易存在一定的调控作用。同时,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需全额缴纳增值税,而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可免征增值税或差额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抑制通过短期持有并交易获利的“炒楼”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制定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制定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关于加大对阴阳合同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记账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明确了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恶意偷税漏税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同时,为打击签订阴阳合同偷漏税行为,省地税局从2012年起开始上线使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并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调整一次评估基准价,对上涨幅度较大的楼盘则根据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系统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评估价格计税,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下一步,省地税局会继续完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关于增设房地产资源浪费税。根据您对房地产资源浪费税的相关描述,其实质是建议尽快开征房地产税。根据已经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房地产税已经进入全国人大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具体开征时间尚未确定。
关于增设租金收益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缴纳房产税做出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关于放开对银行按揭的指导。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水平涉及政策性比较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作出规定。
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