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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大队(村)干部在大队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建议

时间 : 2017-09-06 16:12: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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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就好留言:

  我是梅州市大埔县粮食企业退休职工,入伍前(1974年―1984年)在家乡高陂镇党溪村担任出纳、会计工作,全脱产干部。上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曾在农村一线工作的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先后出台了大队干部、民办教师和乡镇企业职工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在大队工作时间计算联续工龄的政策;对仍在农村的老干部按在大队实际工作时间每月给预固定的戓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对农村赤脚医生和接生员每月给预生活补助;对曾任民办代课教师老有所养问题也正在落实之中。今唯剩进入企业工作的大队干部在大队工作时间计算联续工龄的问题还没有相关规定。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问题,是否可说是“政策短板”?今来信建议:可否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大队干部在大队工作时间计算联续工龄的问题出台政策,让我们也能和全体曾在农村一线工作的同志一样给预相应的经济待遇。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对原在农村大队工作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规定“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据此,国家对原农村大队干部进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已有相应规定。连续工龄政策属国家事权,各省、市、区没有出台连续工龄政策的权限,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