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留言:
自取消在职公务员再次参加省考以来,公务员遴选考试已成为基层公务员上升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遴选考试的种种限制却将一些优秀者硬生生地挡在了门外。纵览各类公务员遴选考试,不难看到:学历、性别、区域、年限限制均是条条框架的槛,由于这类门槛的存在,孳生了“萝卜坑”遴选等现象。
一是最普遍的学历限制。纵观遴选考试,不论什么岗位都来一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等,好像不设置这个条件就彰显不了单位高大上的“气质”。即使有些工作岗位,并不要求很高的学历,只要用心负责就可以胜任,亦或者一些技术性岗位,一样要求高学历,这对于技术工作者来说,并意味着学历越高,技术就越精湛。
从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来看,法律并没有对公务员提出具体的学历要求。那么对于已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层公务员的遴选考试设置硬性学历门槛,就显得有失公平竞争性了。
学历固然是代表能力的一个标准,但在学历教育多元化、能力提升多渠道的今天,不应将高学历等同于高能力,不应将学历条件作为选拔人才的硬性标准。从近年来招录乡镇(街道)基层公务员的学历要求来看,大多没有设置“全日制”“学士学位”要求,甚至有很多偏远的地方只要求大专学历,因此有不少学历不高的优秀者选拔进了基层公务员队伍。但是他们即使通过再学习、再努力获得了学历和能力,仍会被“全日制”“学士学位”挡在门外,失去通过遴选渠道上升的机会。现实中,基层公务员的上升空间非常有限,能获得职务晋升的是凤毛麟角、寥寥无几,而唯一的遴选机会却被扼杀在了这些门槛之下,最终消怠了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一直存在的性别歧视。虽国家政策一直在宣传“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性等,但纵观大部分遴选考试的条款中,都不会缺少“男性”“原则上要求男性”等字眼,尤其是2016年二孩政策落地以来,更多的遴选考试中出现这一条款,即使那个岗位做的只是办公室资料员一类的活,而不是城管执法员、消防员等比较高、危、强的工作岗位。即使有些单位在招考条件中,没有明确的写明性别,但在面试等环节,也是有倾向性的裁掉女性,即使一同考试的人中,该女性的能力更突出。更有领导曰:单位女的多了麻烦,什么都不方便,还要休产假等,不如招个男的更省心。
即便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在招考中,不得性别歧视,但作为政府部门的遴选考试都明显出现“男性”、“原则上要求男性”等字眼,又如何指引企业在录用中不歧视女性?给女性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
三是区域、年限等其他条款。以广东的公务员遴选为例,除了珠三角比较发达地区的遴选是面向全省甚至全国,其他地市的遴选考试无一不是“本市范围在职人员”,为什么外市的在职公务员就不能考了?是担心外市的在职公务员过来竞争该岗位?还是本市的人才需求已满足?不管是哪一种都觉牵强。如小A是O市人,某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到H市工作,但因为父母等家人都在O市,想回O市工作,直接调动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剩下的奢求就是遴选,但遴选考试基本不对外市在职公务员,最后为了家人,小A只能辞职离开。
至于服务年限什么的,领导的初衷可能是想留住人才,但是如此简单粗暴的“要求在本单位服务三年、五年”一刀切了,就显得很野蛮了,每个单位都想留住人才,但是留住人才,不能仅凭“服务年限”,即便你留住了人,能留住心么?对于想离去的人,三五年以后,就会安心在原单位工作了?培养一个从该单位走出去的优秀人才总比困住一个人才要有成就感。留住人才,更多的应该是单位的工作氛围、领导的艺术水平等。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公务员遴选考试存在学历、性别、区域和年限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7号)的规定“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务员主管部门首先应当尊重遴选机关的工作需要和用人权力,但同时也会加强对遴选机关的指导、监督,对他们所提出的资格条件、公开遴选职位进行严格审核,严禁遴选机关“因人设岗”、“萝卜招考”等问题。
关于遴选职位的学历要求,并无明文规定可否设置“全日制”等条件。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遴选公告中很多中央单位也都根据工作需求,提出了“全日制”、“相关工作经历”等具体的资格条件。
关于遴选职位的性别要求,除公安机关等特殊职位外,一般不做性别限制,属于一线执法岗位、高空及出海作业等岗位,可以做适合男性报考的职位说明。
关于遴选的区域要求,我省每次公务员遴选考试的对象是我省市、县、乡镇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关于公务员的服务期管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根据我省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工作的相关要求,近年来采取了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等政策招录了基层公务员,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相关公务员实施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规定,既是执行上级有关最低工作年限的要求,也是对新录用公务员履行相关义务的一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