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留言:
您好,韶关市自2016年7月1日出台不动产登记政策后,单位房,有房地产权证(1999年后建划拨土地房屋)此类房屋暂时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现在已经等了一年,政策仍未出台,依然不能交易,土地出让金补交方案也未出台。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受理该类房的交易,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这一“肠梗阻”问题。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划拨土地上房屋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根据领导批示,韶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韶关市政府回复意见:
2016年6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后,因国家、省未出台划拨土地上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韶关市确实存在划拨土地上房屋难以过户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修订版)中“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等规定,该市已于2016年9月解决了1999年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含房改房)上市交易登记的难题,即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1999年1月1日)前的划拨土地上办理房屋登记的非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类的单元式、小区式住房在办理补办出让手续时,参照房改房标准补缴出让金,补缴出让金后视作完成出让手续。对于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划拨土地上非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类的单元式、小区式住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商业性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问题,该市国土资源局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