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men留言:
本人是省直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因夫妻双方分居两地10年,妻子在惠州某事业单位,身边有两个小孩,因老母亲重病去世,现家里只有一老人,身体老弱多病,无法照顾家庭。日前想办理到惠州事业单位调动,已联系接收单位。但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第三条第四项中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是指本级财政中经费来源相同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由于这样的限制,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答复是,省法制办在文件粤府法函〔2010〕914号经费来源相同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同一级财政经费来源。“依照这个解释,县区和县区之间不是同一行政区域,不可以跨县区调动。为什么公务员可以跨市跨区交流调动,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无法实现跨市跨区交流调动,是否影响公平性?对我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否形成堵塞?《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要切实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这项规定是否继续有效呢?急盼省领导的回复,及出台相关政策。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省事业单位无法调往惠州事业单位。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规定“不同财政经费来源的岗位不能免公开招聘直接调动”。根据粤府法函〔2010〕914号文解释,“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是指“本级财政中经费来源相同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据了解,惠州市人社局一直严格按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办理同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