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燕雯留言:
我来自广州,最近老公的老家南海官窑三洲村进行三旧改造,接到乡亲通知奶奶和爸爸生前留下的耕地和房屋要被征收,要求带上相关证明回去办理,这时候才从奶奶的遗物里找到了房产证,是一张50年代的土地所有证,今天去南海国土局和南海行政中心了解,被告知此证失效了,土地从广义上都是属于国家的,但作为公民是拥有使用权,我觉得不能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应从其历史原因去评定,否则会令人对政府失去信心。奶奶生于1899年,卒于2001年,是一位高寿的老人家,在遇到政府土地改革时奶奶也是年事已高,曾经经历过惊心动魄的文革后搬去广州住了,不敢去接受房屋改革换证的什么,无产观念根深蒂固了,据奶奶晚年回忆爷爷是当年的清末民初的翻译官,能作为那个朝代的一名翻译官具有高学历是非常荣耀的事,祖辈留下的土地因为政府改革而丢失实在痛心,请政府体恤后人吧。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50年代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失效及房屋确权问题。根据领导批示,佛山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佛山市政府回复意见:
50年代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属于私有制时期的产权证明,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公布实施,废除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982年宪法明确了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您反映的土地所有证不具法律效力。
涉及房屋确权的权利人主体可分为“本集体村民”和“非本集体村民”。如权利人属于“非本集体村民”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权利人属于“本集体村民”的,需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80平方米以下执行”的标准,且该房屋自建成起至今无改建扩建且长期由权利人使用,没有发生任何争议的,则相关权利人可凭房屋所在村集体出具同意补办该房屋产权的证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若原房屋权利人已去世的,需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才能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