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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教”的教师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时间 : 2017-07-14 09:43: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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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留言:

  我们是1985年后以“以工代教”的教师,至今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多年。在这几十年间,政府都设法把“民办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给他们相当的政策待遇。而我们呢?在政府需要的时候,义不容辞奔赴自己的岗位,勤奋敬业,扎实工作,都取得了“教师专业(中、高)技术职称”。而现在社保改革,我们这批人自己缴交的社保无退,而同是“以工代教”的教师的社保却有退,何故?如果以(2015——129号)文所说的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当时,我们的工资与正式教师的工资一样,你说是在编工作人员吗?若不是,这么长的时间政府为何不为我们正名或者劝退呢?如果“按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我们这些人要么是政府照顾吸收的或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倘若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的待遇来看待,是否有失公平?这难道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严则”?

  在这里要坦然地说:“我们也确实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政府刚实行”工伤险、失业险“时,当地有关部门,就针对这些人违规收取双险五、六年之久,后来在反映后才停止收取”。我们不禁要问在教师紧缺时,政府设法要求我们学习培训、考核上岗,与正式教师同工同酬。如今又设法让我们与他们区别开来。如今这样的做法对站在山区一线的教师,以情以理,是否公允?期盼你的答复!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1985年后的“以工代教”教师无法支取个人账户的社保金。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两部两委〈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教人字〔1993〕39号)。随后,全省各地坚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原则,按照“关、招、转、辞、退”要求统筹安排,综合治理整顿,对经考试合格的优秀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对有其它专长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转岗;对不胜任教学工作和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至1999年基本解决了原民办教师队伍问题。

  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后,对应年度的个人缴费本息计入个人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因此,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退还个人并无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