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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环保部门加快工作制度机制改革 加强环评监管

时间 : 2017-06-15 09:30: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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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生留言:

  建议环保局工作人员升级转型并建立环境工作新制度如下。

  一,建议关闭资质权力寻租窗口,比如一:广东部分环保局上企业检查时,跟企业说你找个,有资质环保公司进行环评施工。企业按环保局要求,千篇一律环评报告和一份严重失实的检测报告,环保局依据检测报告达标为由,颁发排污许可证,企业顺利取得排污许可证。遇环保部督查,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依然接受罚款,停产,企业抱怨自己通过环评,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为什么还要罚款?

  比如二: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到企业检查时向企业介绍其中几家环保公司做环评及施工项目,企业看着花都环保局拿来的其中8家环保公司名单又不得不从,不从又怕花都区环保局刁难,致使花都偷排造假严重,广东部分环保局环境治理成了走过场,变成了特定人群敛财牟利工具、形式主义,失信于民,蓝天清水成奢望。

  比如三:企业通过正规手续公示通过环评,并通过环境设施验收,但没过多久企业又遭到举报投诉污染问题,环保局又到企业下通知告知环评不通过需搬离。小企业搬离,稍大企业环保局又要求企业重新环评及整改,重复流程后,环保局向上级答复并公示,整改完毕已消除污染。走过场形式主义导致举报源源不断,失信于民。

  因此严重损害环境工作人员形象及声誉,失信于民。环保(厅)局若以资质权力寻租窗口获取发放福利及进贡,实在不应该,资质权力寻租危害环境/损害环境工作人员形象及声誉,应把环境工作人员足额经费和满意福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禁止并关闭资质权力寻租窗口(含上上上级)。

  二,建议建立环境投诉联网公示公开可查制度。比如一:广州市花都区××企业因污染被投诉,环保局上企业要求整改或搬迁。企业搬迁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又通过权力寻租环评等,并且没有对原污染源进行处理且通过形式主义,转移污染,失信于民不可取。因此建立全国联网度制,即无论企业转移到何地首先必须把前投拆污染进行处理,履行并承担企业自身责任,取信于民,关闭权力寻租,维护环境工作人员声誉尤为重要。

  比如二:资质权力寻租导致资质权力买卖,以20,60,80万价格不等一个公开买卖。资质权力寻租包括(城乡建设部,水,大气,固体,环评等资质,红顶中介比如各种×X协会)有权力就有寻租,有寻租就有买卖。

  三,建议环境保护厅颁发文件,对一般性企业取消环评审批制统一改为企业备案登记承诺制,企业必须并承担自身环境治理责任,由企业法人及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登记表下方提示如遇企业备案以实际不符设置最低罚款30万起至300万,对年营业额300万以上或100人以上企业设置最低罚款100万起至1000万,禁止说情含上上上级,罚款用于奖励举报人和环境执法执行工作人员作为福利联网进行公示公开。

  四,建议设立检测报告三步骤,环保局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含环保局旗下监测站并告知出据检测报告规则,一看,二闻,三检测。比如第三方检测机构,含环保局旗下监测站,对企业提交申请检测,比如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必须在企业生产满负荷状态下进行,一眼看,比如污水排污口污水浑浊不清,废气排放口五颜六色,二鼻闻,比如车间有生产气味,废气排放口有生产气味和颗粒物,监测人员因拒绝检测拒绝出具报告。对出据违规虚假检测报告单位含环保局旗下检测站,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失去环境检测资格,对环境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检测企业及编号必须上传广东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永久公示公开查询接受公众监督,采取全国联网进行公示公开。

  五,建议成立环保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独立专门工作组,一,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及检测报告并在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核对。二,独立验收工作组到企业进行实地验收,必须提前告知企业需在企业生产满负荷状态下进行,一看,二闻,三检测简称三步骤。三,独立工作组验收需要环保局旗下环境监测站陪同对检测报告进行复核,环保局监测站经费和福利纳入经费年度财政预算。四,比如企业提交检测报告和独立验收组实地验收不符,第三方检测机构将纳入黑名单五年内失去环境检测资格,联网进行公示公开,对已上传环境保护厅网站不合格检测报告删除。

  六,建立环境验收工作组轮换机制,互相监督避免犯塌方式错误。六,第三方检测机构和验收独立工作组,需提前告知企业,检测验收需要满负荷运行,没满负荷运行,不检测不验收为原则。

  七,建议要求企业,在环境设施周围必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入口及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避免权力寻租,偷排造假。验收人员需查看近期视频监控,是否可疑。对视频监控出现可疑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实企业若有意或故意,设置最低罚款30万起至300万,对年营业额300万以上或100人以上企业设置最低罚款100万起至1000万,禁止说情含上上上级,罚款用于奖励公安机关举报人和验收环境执法执行工作人员作为福利联网进行公示公开。

  八,建议,建立环境督查制度。独立工作组验收完成发放排污许可证后。交由督查机构不定时不会知企业为原则进行督查核对,验收工作组违规失职或企业停用环境治理设施者重罚,最低罚款30万起至300万,对年营业额300万以上或100人以上企业设置最低罚款100万起至1000万,罚款用于奖励举报人和环境督查执行工作人员福利。对督查发现的严重问题移送纪委或法办。禁止说情含上上上级,督查组同样实行轮换制,避免范塌方式错误。

  九,建议设立环保局工作人员奖励制度,建议只要进入环保局上下工作人员建立宣誓文化,以包庇为耻,以推动共创诚信为荣(含上上上级)。比如一:环保局原本质工作是环境保护推动宣传者,变成如今包庇纵容,比如收到消息过几天有督查,环保局工作人员便立马会知企业污染环节停止生产。比如污染大户广州市银三环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配件厂,广州六和桐生机械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环保局身为管理者的位置,且审批检测及监管流程不严格,虽相关文件明令禁止篡改造假检测数据,例如现状在线监测,企业将实时数据传到环保局,和第三方检测报告,看似没有漏洞,在线监测设备本就有具备自我调节、进入无法监管区域,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只对当时当分检测报告负责,成了无从考究形同虚设,导致环境治理流于形式造假泛滥,形成包庇纵容使原本自我环境意识高的企业也无所适从,使原本环境责任高的工作人员也伦为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导致进入恶性循环怪圈。导致发放排污许可证乱象(含上上上级),失信于民实在不应,因此建立环境工作新制度,对环境意识高的企业和环境责任高的工作人员更公平,不在无所适从。

  不为利益输送留一丝毫空间,禁止并关闭资质权力寻租窗口尤为重要。三,建议环保局工作人员由如今为管理者转型升级为服务者,再原有福利上升级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又能提高收入及调动积极性。四,奖励收入来源。比如广州银三环机械有限公司有喷涂排放口十个,以一个排放口100万投资为例,完成一个并得到独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后,环保局服务人员按10%计入业绩提成,提成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如未通过验收组验收,则由环保局服务人员继续跟进整改,直到验收为止。

  十,建议分期治理环境。比如广州某公司总计十个喷漆voc排污口为例,预计总投资为1000万,则环保局服务人员根据企业财务设置分期投入计划,比如,两年完成三年完成五年完成或每年必须完成一套。避免企业一次性投入陷入资金困境。避免治理形式化,这样大大减少企业对环境治理走形式化应付化,也不会对企业资金造成生产影响,避免环境治理走形式化应付化造成浪费。诚信也慢慢走上正轨,获得民心也只是时间问题,蓝天清水将不再是奢望。

  十一,建议取消排污收费/税制度。目前个别地市以企业未达标排放为由,收取排污费,看起来是一个俩双赢的制度,一是企业偷乐无需对环境负责,只需对污染购买,二是环保局又增加收入,双赢制度导致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形同虚设。比如2016年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向五百多家企业,共收取五百多万超标排污费,每家从几百到1万多不等。如果环保局要收取排污费或排污税名义来发放福利和进贡,实在不应,就形成了数据造假,纵容包庇等等,导致环境生态恶化……失信于民的排污收费/税制度实在不应,比如某年某月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站,引起集群反对,这是典型环保局自己种/收获的果子,若持续失信于民,集群反对将在全国遍地开花……垃圾围城将无处安放,实在不应失信于民,空气没有特供。蓝天清水,民众向往。环保局工作人员升级并建立环境工作新制度,环境公益事业也应树立诚信,也是新形式下的方向……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环保部门加快工作制度机制改革,加强环评监管。根据领导批示,省环境保护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省环境保护厅回复意见: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省环保部门主要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环评审批改革。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环保系统37家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改制。积极推动环评“瘦身”,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二是严格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建立相关环保验收工作机制,由厅工作人员、当地环保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相关验收规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三是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和典型环境案件。依法执行国家排污许可和收费制度,待《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不再征收排污费。推进污染源综合监管机制,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推进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对重点污染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四是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组织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到位。今年我省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