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留言:
我今年2月满60周岁,到了退休年龄,去到兴宁市社保局要求办理退休时,被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我上山下乡和兴宁纺机厂国营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有20多年)不能视作缴费年限。因94年社保局成立后,纺机厂没有给我交社保金,导致我的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标准,但可以一次性补缴,每月800元计算,缴够15年要14万4千多元,全部由我个人承担,我问:这样的话,我每月能拿到多少退休金?回答是1000多元,这等于是我补缴总款的利息金!就是本金也要十几年才能拿回呀!我从16岁起,上山下乡至今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了40多年,现在我老了,要退休了,却得不到社会的回馈。我认为,把是否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仅以94年原单位有没有给社保局缴费来确定就是问题的根源,如果一定要补缴也应该由原企业或政府补缴(因企业被政府拍卖了),过去企业没有给我交社保金,不是我的责任,我最多补缴我个人部分,并全部记入我个人账户才是,补缴金额定的这么高,还全部由我个人补缴合理吗?公平吗?工作人员说:这是上面制定的政策,我们只是执行政策的,有意见向上反映去!我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虽表同情但都说广东省的这个政策谁能改变它呢?如果我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补缴,我该怎么做?该争取退休权利还是该放弃?望省政府能修改这个不公平的政策,万分感谢!此致敬礼!
本人简历:1972年7月初中毕业即为上山下乡回原籍,至1978年9月以知青的身份考入广东省梅县地区工业学校就读,80年9月毕业后即分配到广东兴宁纺织机械厂(国营企业)工作,直至93年9月,只因当时企业不景气,我自找门路留职停薪在深圳打工时,未及时上交管理费,而被企业除名(而我却毫不知情),当时也不知道会给我带来严重后果。此后我四处打工,主要从事模具制作和技术培训工作,一直到2012年。我在外打工期间有三家公司为我交过社保金,共计有34个月的社保记录。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除名职工的社保金缴费年限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因此职工除名前未参保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