颂新风留言:
最近看到了省政府关于“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很鼓舞人心,尤其是对目前或曾经工作在教育战线上的民办教师而言更受鼓舞。这体现了省政府对民办教师职业的认可与关怀!很遗憾没有看到民办教师连续工龄包括转行到国有企业的国有职工。
粤人薪(1993)13号文指出: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为连续工龄……。为什么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没有涵盖国家职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组成部份,很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为国家科技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分享政府的关怀才公平。是否有新政策:民办教师上大学后成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参照粤人薪(1993)13号文执行,民师教龄合并为连续工龄。期盼听到更多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佳音。
我是1973年经县教育局招聘的民办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四年多,1977年恢复高考考上华南工学院化工专业,1982年毕业后服从国家分配到国有企业“汕头公元感光化学厂工作,现在国有企业”中国航天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工作(高级工程师)。毕业后为我国的感光事业默默奉献。多项成果获轻工部、广东省、汕头市科技进步奖,今年5月将退休,也期盼听到民办教师的教龄合并连续工龄涵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佳音。谢谢关注!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原劳动部劳险字〔1981〕5号文、原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明确,民办教师被招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的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3年8月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以及1998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均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您留言中所提的粤人薪〔1993〕13号规定属于省的政策,不在国家层面原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因此在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该文件没有被列为审核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