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留言:
我是肇庆市广宁县人冯权,今迁居肇庆市端州区,我在一九四七年参加广宁粤桂湘边纵队,参与多次战争,解放后又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回国后在广东省公安厅工作,后因各种莫须有的理由转到地方农场再到回乡务农,落实政策后领到了复退军人优抚待遇,但随着城乡生活成本的提高,本人的年纪己年老多病,需要陪护照顾,优抚补助远不够支出,多次到当地区、市反映,均告知无政策支持无能为力,我们一个为国家抛头颅洒热血换来今天的新中国,还不如一个普通工人待遇,甚至越战战士都不如‘,我们都年事已高,不久于人世,政府为何每次增加福利都遗忘了我们,难道我们的付出真的不如一个国企工人、越战战士?真是良心泯灭,国家悲哀。恳请马省长关心一下我们这些老不死的可怜人吧!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提高肇庆市广宁县复员军人的退休待遇。根据领导批示,肇庆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肇庆市政府回复意见: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以及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等相关规定,并经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释义,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经核查,您留言中所提复员军人冯权每月已按标准足额享受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1489元(含门诊补助金50元),其补助金标准与其他优抚对象一样,除每年按照标准进行提标外,还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实行自然增长、同步提高。如生活困难,还可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困难申请,符合低保救助条件可纳入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