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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层次回国留学人员随同一起回国配偶出国前后工龄合并计算的请求

时间 : 2018-12-04 09:49:43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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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姐留言:

  尊敬的马兴瑞省长:首先万分感谢您的百忙之中亲切关心、关怀和十分重视回国留学人员!我是一名自费出国留学并获得国外工学博士学位、具有14年正高级职称经历的留学人员,于1998年响应国家号召携全家回国效力至今已满19年,现我在广州市工作。我爱人肖女士在湘潭大学外语系全日制本科毕业后于1986年在湖南省水利厅所属单位参加工作(国家干部身份),1994年赴日本陪读(办理自动离职手续)。1998年随本人一起回国后,按国家干部身份安排工作。2003年本人作为广州市人事局人才引进(具有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到广东省广州市工作,我爱人肖女士也以国家干部身份随调广州市企事业工作。因现行广东省和广州市对于回国留学人员配偶的工龄(或视同缴费工龄)计算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将肖女士出国前以国家干部身份工作的8年时间(即1986年参加工作至1994年出国陪读前)计入,导致退休待遇有较大的损失。

  据了解,目前国内许多省市出台关于回国留学人员政策都明确规定自动离职出国陪读并随同留学人员一起回国的留学人员配偶出国前后工龄合并计算(例如浙江省【浙政〔1999〕4号】、天津市【津党办发〔2001〕72号】、广东省东莞市【东府〔2007〕46号】、佛山市【佛府〔2004〕152号】、中山市【中府〔2007〕64号】等等),其中《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文规定“留学人员出国前辞职或被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其在国内辞职、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龄与来中山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学习时间计算工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因陪读)辞职或被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来中山工作后,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原干部(工人)身份予以恢复。

  敬请尊敬的首长您在百忙之中关怀关心我省回国留学人员,解决留学人员配偶出国前后工龄合并计算这一广大留学人员较为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作为回国留学人员将时刻铭记党的关怀,更加全身心投入自己的智慧和精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万分感谢尊敬的马省长!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反映留学归国人员配偶出国前后工龄合并计算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我省《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92﹞62号)以及《关于加快吸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对包括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在内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许多鼓励优惠政策,并未涉及留学归国人员配偶的工龄(或视同缴费工龄)政策问题。目前我省留学归国人员配偶的工龄认定主要依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规定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文):“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