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留言:
省长您好!
我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琅供销合作社的下岗职工,今年47岁,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在沙琅供销社上班,1991年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我在九十年代那一波下岗潮中被分流下岗。被单位分流下岗以来,一直都是在给社会上的私人老板打工,靠微薄的薪水度日。一转眼二十多年过去,渐入中老年行列,本应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想重新续交养老保险,但被告知要缴交滞纳金,需缴纳三万多块钱的滞纳金才能续交社保。
一个下岗职工,谋生实属不易,没有积蓄也没有闲钱,没有办法筹到三万多块钱的滞纳金,只能望洋兴叹了!
我们六零后这一代人,年轻的时候,听从党的召唤,响应国家的政策,自动自觉的分流、下岗、失业,不闹事,不折腾、自谋职业,自我谋生。但渐入中老年,却老无所养,国家遗忘了我们这一代下岗工人,在整个中国还有数百万的下岗工人、下岗群体没有社保养老,想重新续交社保还要罚缴滞纳金,而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些草根阶层,不闻不问,没有政策照顾到下岗职工。
在这里,我恳请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体恤民生疾苦,对下岗职工重新续交社保应免收滞纳金,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关怀!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反映下岗职工续交社保相关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您询问的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问题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