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姐留言:
日前想办理事业单位调动,和人社局咨询得知,省法制办在文件粤府法函〔2010〕914号件中有表述“基于我省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的实际,《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第三条第四项中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是指本级财政中经费来源相同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根据省法制办的解释,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交流调动,不仅需要两岗位经费来源形式相同,而且还需要两岗位的经费来源于同一个财政局。经费来源形式需要相同,这个无可厚非,但是还需要经费来源于同一个财政局,这就有点不合理,让人不可理解。由于这样的限制,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无法实现跨市跨区交流调动,这就堵塞了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的合理通道,同时不利于广东省事业单位系统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形成了人才壁垒政策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广东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建议广东省在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动方面,只看两岗位经费的来源形式,而不看经费是出自哪个具体的财政局的,这样就拓宽了广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的交流渠道,使事业单位人才政策更加人性化,更具有开放性,包容性。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反映事业单位人员跨区调动难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按照立法程序提出修订《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建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放宽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范围。下一步,该厅将会同省法制办就您反映的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动问题重点进行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统筹研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