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生留言:
近期,我们遇到因广东省出台有关文件词条定义不明、核定标准与国家有关文件相悖,导致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不合理、职工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以关注协调,并通过补充解释、规范标准等方式,对相关问题予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我单位一女职工,2009年因企业内部工作调动将社保关系从河南省洛阳市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2016年11月在广东省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金经核定为3594.94元;而如果社保关系没有转移在洛阳市办理退休,其退休金可达4900元左右,高出广东省核定数36%之多,对职工退休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二、存在问题(一)我省现行办法缺少对“基本工资”的口径统一定义导致养老金核定存在不合理情况。
经查询相关法规文件并向社保局进行咨询,产生上述差别的主要原因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与洛阳市当前执行政策基本一致,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的,但该法规目前已被《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所取代。
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相关规定,目前广东省过渡性养老金是以个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进行计算的,而个人视同缴费账户建账的计算基准是单位改制前12个月个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在粤府〔2006〕96号文中,对“基本工资”并无明确定义,各企事业单位在档案中记录的“基本工资”的定义千差万别,有的包括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有些仅仅是最基本的底线工资,仅凭当时档案录入方便,并无统一标准。如仅凭各企事业单位档案录入的名称作为视同缴费账户核定的标准、不做统一规范,就直接造成过渡性养老金的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核定,也与职工实际收入和对社会贡献应得退休回报不符。据与广东省社保局工作人员沟通,上述不合理情况的确存在,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不完备造成的,需要对政策进行修订或解释才能实现合理操作。
(二)我省现行办法与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但目前我省实行的粤府〔2006〕96号文,未能妥善考虑需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特定人群实际情况,导致该类职工在养老金核定上会出现上述如此之大的负偏差,恐非国家相关文件的本意。
三、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通过对粤府〔2006〕96号文中出现的“基本工资”词条进行补充解释,以调整上述偏差。具体建议如下:
1.当年我公司是按照国办发〔2000〕71号《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统一转制的,同时进行了结构工资的改革,将个人收入分为固定工资和非固定工资两个部分。固定工资中主要部分包括基础工资(也有称基本工资的)、岗位工资(也有称职务工资的)和工龄工资(也有称工龄津贴的)。粤府〔2006〕96号文中对“基本工资”的构成没有定义,导致各单位对工资组成的称谓不同可能造成计算结果的大不相同。
2.在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第五条对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下同)定义为:“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据此,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避免因该词条含义不清而造成计算结果的差异,保护社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建议对粤府〔2006〕96号文中“基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上述定义进行明确,并通过正式渠道予以发布和解释,以统一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口径,与国家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作为奋斗在科研一线岗位三十余年的退休职工,所盼无非得到社会的公正对待、对毕生兢兢业业工作的认可。之前就此问题我已通过局长信箱和信函的方式数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过,未得到回复,恳请朱省长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给予此类为了广东建设奔赴异乡的人员以帮助,盼复。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询问有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本工资核定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为落实上述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及“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按同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所明确的“公务员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以及《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所明确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