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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查、资助高龄原民办代课教师

时间 : 2018-12-04 09:15:1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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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就在自查工作开展期间,听闻有证的民办教师作为第一批优先审查上报,希望这只是道听途说。其实,教育部门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开展自查工作或者是以后补助他们,是尊重、关心和爱护原民办代课老师的重要举措,随着时间推移,许多年老多病的老教师已经离去,何时沉冤?因此,对于现在世的老民办教师才是更应该优先考虑的群体,才体现出国家政府崇文重教,爱护教师的精神和意义。

  为公正起见,建议省教育厅应该优先审查原民办代课教师高龄人员,尽快恢复他们的荣誉和给予资助。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提出在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中优先审查、资助高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建议。根据领导批示,省教育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省教育厅回复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精神,本次原民办教师调查范围为“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凡是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均可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我省要求各地市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无您所听闻的“优先审查上报有证民办教师”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