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职人员留言:
关于工龄的计算,现今是根据广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工龄的计算具体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位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从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有各市研究确定。
其中,关于第一条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的计算条件设置不合理,现在社会上仍有不少非公有制单位虽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为员工缴交社保,事实上员工却又是在那工作。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为什么要同时有劳动合同跟养老保险才能认定工龄呢?为什么不能以劳动合同为准呢?难道劳动合同就一点效力没有,证明不了员工与就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既然文件中第三条中连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校学习时间都能拿到工龄,为什么现实中已经工作的人由于没养老记录却认定不了工龄?这个明显是不合理的,既然有了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那就应当认定工龄。以前工作的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不认可的话,对职工收入影响较大,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希望省领导能重视。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反映工龄计算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1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和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依法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因此,粤人社发〔2006〕165号文关于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前工龄认定的有关规定,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要求,也符合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