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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继续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时间 : 2016-08-20 02:39:1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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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治理大气污染,广东还将继续区分管理黄标车和绿标车。环保部近日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这是否意味着沿用多年的黄、绿色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取消?省环保厅19日回应称,广东属地方法规有相关规定的地区,经向环保部咨询,可以继续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解释,我省高度重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并及时向环保部就是否继续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进行咨询,环保部答复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可以继续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此外,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省环保厅近日印发《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明确提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