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专题 >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 广东政策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时间 : 2020-02-22 00:01:51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打印】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科技防控能力,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粤科高字〔2020〕39号),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中认定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对象

  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已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攻关、或相关技术产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已建有省级工程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满足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详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详见附件1)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包括:针对防疫检测技术、药品药物、医疗器械、预警技术、防控设备等核心产品开展科研攻关;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快速提升重要物资产能,保障防疫用品需求;应急研发相关科技产品,并支持防疫重点地区相关建设等。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2)。

  (二)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快速论证:除了满足省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外,重点审核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将择优给予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10日17:00。

  (二)各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并指定一名负责工程中心业务工作的联系人,名单于2月25日17:00前报至电子邮箱。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产学研结合处,田文颖,020-83163927。

  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蔡建新,020-83163264。

  电子邮箱:skjt_tianwy@gd.gov.cn。


  附件: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2.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说明(模板)


省科技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1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9年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继续开展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质量,防范化解科技领域技术风险。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重要组织作用,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定一批省级工程中心,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对象与条件

  申报对象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工程中心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企业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科研院所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当年仅能申报建设1家工程中心。

  具体条件如下: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牵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 管理机制。研发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六) 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

  (七)近三年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专项,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后,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 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或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项目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后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在认定公示通过后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认定申请择优推荐。

  四、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附件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专审报告、税审报告等)。

  (二)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三)知识产权材料证明材料。

  (四)研发活动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五)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或市(区)级工程中心的证明文件。

  (七)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科研院所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且不少于3项。

  (八)新经济企业需提供股权投融资或者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创新团队等)。

  (九)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附件2


附件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