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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8-07-18 13:16:1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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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管〔20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管局《关于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14号)和《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31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及时对本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进行复核、更新和公示,采取有效有力措施推动本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将本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能源审计报告、上一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统计专题分析报告及推进本地节能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年度节能目标下达到所辖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价,推动所辖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推进计量统计工作,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主动进行能效对标和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绿色发展。

  各地推进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工作情况,从2019年起纳入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属于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公共机构,应同时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百千万”行动的相关规定。

  附件:1.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广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

     3.省直(属)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4.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

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7〕31号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部署,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基本国策,深入推进《“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实施,以重点带动一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进公共机构绿色发展,现就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因公共机构数量多、基础设施各不相同、能源利用规律差异性大等特点,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非常必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用能规模较大,多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国家机关、高校、医院、科技文化体育场馆。强化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其提升节能工作水平,率先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场馆,对于实现“十三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更好地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公共机构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能力。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对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建立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复核、更新。定期对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进行专题分析,为制定工作目标和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奠定良好基础。针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节能管理能力的需求,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重点用能单位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要对本地区上一年度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管局每年对全国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合力。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完善财政引导政策,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优先推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根据能耗限额、能耗定额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活动,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效平均水平。优先支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争当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到2020年底,各地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达到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标准(国家级或省级)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三)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奖惩制度。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每年初将节能目标分解下达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按年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超过能源消费限额或定额标准较多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监察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措施。

  三、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条例,做好信息报送和公示。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能源消费情况。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目标。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专人负责,组织能源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根据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工作方案,实施各项节能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基础建设,做好节能改造。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等制度标准,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按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32019)等制度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费状况,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优先采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率先淘汰落后的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作。切实发挥内设节能机构的作用,对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节能论证,落实节能标准,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要落实节能工作经费,保障日常节能工作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于2018年5月底前报送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附件2

 

广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14号)、《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深入推进《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强化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其提高节能工作水平,率先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场馆,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为实现全省“十三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工作目标

  实施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和水资源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各地所辖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双控”目标,由各地按年度分解下达到所辖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省直(属)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双控”目标,由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年度分解下达,其中,2018年省直(属)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增量同比控制在5%以内,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同比分别下降2.9%、2.3%、3.6%。到2020年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达到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标准(国家级或省级)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组织能源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制定本单位节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强化各项节能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强化“双控”目标责任制,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将本单位的“双控”目标合理分解,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双控”目标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按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32019),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四)加强能源计量及统计工作。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等制度标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满足分户、分类、分区和主要用能设备单独计量的要求。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结合实际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时监测能源消费状况,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真实准确填报能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归档和交接等制度,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每年3月底前,向本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能源消费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和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等制度标准的要求,每5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及时将能源审计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本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六)加大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优先采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推广应用节能炉灶、节水型洗菜机、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等节能环保餐饮设施设备,鼓励安装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或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回收处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太阳能、地(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落实节能工作经费,保障日常节能工作开展。

  (七)参加能效对标和示范创建工作。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全面执行新建建筑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制度。学习同类型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对照能耗限额、能耗定额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国管节能〔2017〕112号)等国家、省地方标准,积极参与能效对标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动本单位能源利用效率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争当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动态管理,强化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业务培训,共同推动本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各地、省直有关单位要组织本地、本系统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优先支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水型单位。

  (二)加大政策支持。

  加大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财政性资金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省直单位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三)强化监督考核。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未完成“双控”目标或超过能源消费限额、定额标准较多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或曝光。

  

 

附件3

省直(属)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河源监狱

  广东省英德监狱

  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华南农业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汕头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医科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广东药科大学

  广州美术学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州航海学院

  韶关学院

  嘉应学院

  惠州学院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科学中心

  广东省博物馆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

  说明:上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根据省直(属)单位报送的2017年能耗数据,按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国管办发〔2017〕14号、粤府管函〔2017〕68号转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