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
申报2016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府管〔2015〕17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能降碳政策文件,进一步推动广东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15〕237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49号),结合2016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十三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包括:
(一)计划2016年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省直机关单位集中办公区示范工程项目。
(二)计划2016年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且单位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省直机关单位示范工程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资金。每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评审可行项目数量和投资额综合确定。
符合支持范围的省直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只能申报一项省级专项资金。
三、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先考虑体量大、节能潜力大、示范作用强、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方案可行、投资及资金筹集方案科学合理的省直机关单位节能改造项目。
(二)公平公开。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选用,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提高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绩效优先。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等各环节以绩效优先为导向,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任务和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二)项目节能效果明显,项目方案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意义。
(三)项目资金筹集方案科学合理,计划任务、预期效益明晰,保障措施落实,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确因非常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注明原因并说明申报理由。
五、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提交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资金筹集方案、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3)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必须具备的或提供佐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以上申报材料,须编制申报材料目录清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报告须按模版格式逐项编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便专家评审时使用。
(三)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5份(用A4纸张装订成册及并加盖骑缝章)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项目申报书可从广东省政府网“公共机构节能”政务专题下载。
六、申报程序
(一)正式提交书面申报文件。独立办公的省直机关单位,直接向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集中办公区的省直机关单位,由其业主单位(产权单位)向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二)网上申报。各申报单位须登陆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资料。
七、申报截止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须于2015年11月16日前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处)。申报材料以收到正式文件(含申报材料)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八、项目管理
(一)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2016年度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安排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执行。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全面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
附件: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翔020-83132713,唐汉生020-8313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