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府管〔20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顺德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以下简称《统计制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节能司)《关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函〔2015〕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201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列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范围。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统计制度》统计口径,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名录库,不得少报、漏报。
二、报送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有下级公共机构的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统计制度》报送综1表、综2表、综3表、《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汇总情况表》和本地区、本单位(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没有下级公共机构的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统计制度》报送基2表和基3表、《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汇总情况表》和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三、报送方式及时限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免费统一采用国管局节能司组织建设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计信息系统)逐级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保密特殊要求的除外)。请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单位按照《统计制度》要求,通过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报表网络报送,并将通过统计信息系统导出、打印的纸质版报表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编:510031;电话:020-83132622、83132605.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对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分析,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前做好动员部署和安排,确保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会议拟于2015年2月5日召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因合署办公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项计量装置或分户、分项不彻底的公共机构,应在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人均能耗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费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统计填报。
(三)公共机构名录库发生变化的地级以上市、省直单位,请于2015年1月30日前自行登录统计信息系统进行完善和维护更新。如确因机构变动需从统计信息系统中删除公共机构的,须填写《公共机构删除情况登记表》,并附上有关审批证明材料,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与统计报表一并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除《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汇总情况表》、《公共机构删除情况登记表》须由各地、各单位下载空白报表另行填报外,其他报表请直接从统计信息系统中导出和打印。
(五)《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汇总情况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培训手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说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版、主管部门版和普通公共机构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模版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可直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公共机构节能”政务专题下载。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