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府管〔201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4〕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是“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点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政策的重要工作,明确列入对省、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2012年以来,广东省积极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9家公共机构通过国家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但创建数量比各兄弟省(区、市)仍较落后。各地、省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列入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建立创建工作协调领导机制,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要求,统筹推进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和任务。
二、加强审核把关,确保创建单位申报推荐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地、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单位(含所属公共机构,以下同)的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工作。要加强初步评审和实地核查,确保推荐质量。特别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对申报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基础条件,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核查。各地、各单位要在7月30日前,按照分配名额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含纸质版1式3份,电子版1份)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符合推荐条件公共机构较多的地区,鼓励在完成推荐名额的基础上增加申报推荐数量。
三、落实政策和资金支持,有序推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对创建单位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符合《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项目,要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支持。对通过国家审核并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优先列为广东省节能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省将对通过国家评价验收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给予表彰。鼓励各地、各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综合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为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提供有利的条件。
各地、各单位要发挥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将创建工作与节水型单位建设和节约型机关、节能型示范高校、节能型示范医疗单位、节约型文化示范单位、节约型体育示范单位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统筹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年度评价考核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和效果。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创建工作情况信息报送、定期分析和监督检查制度。自2014年10月起至第二批示范创建单位评价验收结束,各地、各单位要将创建工作进度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季度要对创建工作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厘清工作思路、评估创建效果、梳理下步实施重点;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公共机构特点分类组织和全面推进,督促创建单位按国家审定的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省将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单位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列入2014年度、2015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翔,020-8313271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熊卫鹏,020-83135867;省财政厅:杨银花,020-83170275)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1日
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关于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要求,2012年7月,国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全国启动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地区积极响应,扎实推进,圆满完成了第一批879个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4年至2015年,在全国创建1200家左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2014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有关要求组织完成本地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按照初选分配名额的1.2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管局汇总。其中,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400吨标准煤。
(二)确定名单。2014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申报单位工作基础及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因素,确定创建单位名单。
(三)组织实施。2015年7月底前,创建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评价验收。2015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将结果公示后报送国管局。2015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中央级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将其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对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符合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评价验收的示范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必要时应征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评价验收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取消创建资格。
(四)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好示范单位的表率作用,在开展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国管局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