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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被出售口罩的虚假消息骗了 该诈骗行为可以加重处罚吗?

时间 : 2021-05-12 10:43:46 来源 :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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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疫情期间实施的诈骗犯罪加重处罚有法可依。根据“两高”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当中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情况,并发布以打击网络犯罪为主题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透露,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苗生明表示,这次疫情期间发案数较多,主要原因是涉疫网络犯罪突出,在所有涉疫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犯罪数量最多,许多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利用人们献爱心、急需防护用品、求职心切或信任老师等心理实施诈骗。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分析涉疫情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人们有购买口罩的需求,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二,疫情期间,人们迫切地想要献爱心,心理防范意识就下降了;第三,公安机关的大多数人都在忙着抗击疫情,可能对诈骗行为的关注度降低。

  应该说,口罩仍然是当前的热销产品,如同雷雨天气时手中的花折伞,寒冷冬季里的那一缕阳光。我们在购买口罩、酒精等防护品时,要到当地医药商店或者正规的网络平台购买,不要轻信自己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广告,更不要用微信支付等方式转账,为保证购到真品、避免上当,最好货到并验货后再付款,防止上当受骗,绝不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