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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3-07-26 10:26:27 来源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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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各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3年7月17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执业规定》),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执业的注册管理工作,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申请在合作区执业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符合《执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申请,注册并取得《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合作区内提供与其澳门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

  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澳门医疗人员申请续期、变更、多机构执业、遗失补办、注销等相关事宜,应当按本办法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三条

注册申请材料

  澳门医疗人员申请初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申请表;

  (二)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四)最近六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五)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

  (六)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满两年资质证明;

  (七)与合作区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八)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二张。

  如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持有澳门医疗人员有效执业执照,可免交第(三)(四)(五)项材料;

  如申请人作为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的中医诊所负责人,可免交第(七)项材料。

第四条

续期申请材料

  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注册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期,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申请表;

  (二)与合作区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二张。

  如作为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的中医诊所负责人,可免交第(二)项材料。

第五条

变更执业类别及范围申请材料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申请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变更/多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六条

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变更/多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与拟变更后执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七条

多机构执业申请材料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申请多机构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变更/多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八条

遗失补办申请材料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遗失声明书;

  (四)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九条

注销申请材料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拟终止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执业的,可以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申请注销其执业证书,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一)澳门医疗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注销申请表;

  (二)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流程

  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请:

  1.申请人前往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卫生健康处办事窗口按本办法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中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五)(七)项之外的非核心材料,可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并在二十日内补交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澳门医疗人员在申请续期、变更、多机构执业、注销相关事宜时,还应当交回《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可以根据实际审核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核实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二)受理:

  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与聘用澳门医疗人员的时间相同,最长不超过三年;

  2.对于申请人的续期、变更、多机构执业、补办申请,参照上述办理流程执行,符合条件的,重新发出《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注销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澳门医疗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注销申请;

  (二)与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或者注册人在合作区开设的中医诊所已注销备案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上述第(二)(三)(四)项的情形,聘用澳门医疗人员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第十二条

撤销

  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应当撤销其《执业证书》:

  (一)澳门医疗人员被澳门医疗专业委员会注销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

  澳门医疗人员被撤销《执业证书》的,自撤销之日起《执业证书》失效。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在五日内交回原《执业证书》。

  澳门医疗人员被撤销《执业证书》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注册申请,但属自愿申请注销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澳门医疗人员依法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失效。澳门医疗人员应当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五日内交回原《执业证书》。

  澳门医疗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注册申请;因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开办中医诊所

  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澳门中医生,提交相关工作经验的资质证明,可申请在合作区以独资、合资的方式设立中医诊所并作为负责人执业。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受理后,参照举办中医诊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布

  澳门医疗人员的注册、续期、变更、多机构执业和注销等信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应当在合作区政务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