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执法监管

千里追查虚假出口踪迹 税警联动捣毁骗税团伙

时间 : 2016-12-30 09:04:0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在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中,广州市国税稽查部门与广州市公安经侦部门重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捣毁出口骗税平台,接连取得丰硕成果。近日,广州税警联合千里追查虚假出口踪迹,成功查结一起骗取出口退税达1790万元的特大骗税案件,有力打击了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锁定疑点——大数据下的“千里眼”

  “稽查大数据”是广州市稽查局进行选案分析的法宝,可通过运用数据分析模型,足不出户地快速筛选业务异常疑点。本案中,广州稽查正是在日常分析中,发现广州全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达公司”)出口退税业务存在着出口货物退税率高、货源真实性存疑、出口报关舍近求远、出口规模增长异常等诸多疑点,因而将之列为检查对象。广州国税北区稽查局承接案源后,迅速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从异常供货来源与异地报关出口等疑点入手对全达公司实施重点检查。

  内查外调——在蛛丝马迹中“找线索”

  专案组摸查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熟悉外贸出口程序与出口退税规定,所报送的日常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齐全,此前应对抽查几乎“天衣无缝”。面对如此经验老到的外贸老手,专案组量身定制了详实的检查方案,最终确定以查货物流为主线,通过内查外调收集证据。在对全达公司的会计账簿资料及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分析后,专案组先后到供货企业、出口业务涉及的报关代理公司、货物承运公司及当地工商、海关主管部门等10余家单位,辗转各地调查取证,最终发现全达公司的部分进项发票来源于两户供货企业的虚开,而部分海运提单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亚某家具公司,同时全达公司通过编造相关合同、单据、虚假出口报关单等出口退税资料用以骗取退税。

  突破难关——税警联动“亮利剑”

  在掌握了全达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初步证据后,北区稽查局向广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情资料,并立即成立了公安经侦和税务稽查骨干力量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行动方案,协商确定检查重点,共同调查取证。一方面组织6个行动小组奔赴深圳和广州两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对全达公司和深圳云某报关公司的经营场所、法人住址等6处场所实施突击检查,固定了大量证据资料;另一方面,在税务总局稽查局的督导下,湖南省郴州国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了安仁县两户虚假供货企业,并控制了管理者文某某。文某某供认了无真实货物交易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事实,与之前搜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网恢恢——骗税团伙“现原形”

  公安人员和稽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突击审讯。在确凿证据面前,全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认,其按照骗税团伙重要成员苏某的指使,一方面取得湖南两户虚假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提供相关空白合同、单据等,套用深圳亚某家具公司出口信息,以自营出口名义申报出口,同时收取苏某某控制的香港外商远洋公司从境外支付的货款,进行结汇。通过上述运作,全达公司取得了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类合同、发票、单证等资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税款。但王某等骗税团伙的侥幸美梦最终未能实现,犯罪行为在税警联手打击下原形毕露。

  专家点评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出口货物一般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即出口国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而由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征税。但货物在出口前的国内流通环节,因暂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需要先行征收增值税,待出口时再退回,这就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所退回的税款,是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先行缴纳的税款。如果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缴纳税款,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申请退还税款,则所退税款属于国库资金,这样的行为构成对国库资金的赤裸裸的侵占。

  本案中的“买单配票”骗税正是当前比较典型、危害极大的一种骗取出口退税方式。“买单配票”办理出口退税,出口单据上的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缴纳税款,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的发票,也未缴纳相应的税款,因而采用这种方式退还税款非法侵占了国库资金,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这种行为非常恶劣,比一般的偷逃税行为更严重,需要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伴随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运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掌控能力日渐增强,对骗取出口退税的打击力度正逐渐加大。对意图通过骗取出口退税牟利的不法分子而言,法律的打击时刻可能出现。

  潮安破远大包装材料厂隐匿收入偷税案

  近期,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安区远大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远大包装厂”)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经查,远大包装厂存在以现金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违法行为,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合计金额120.7万元。该厂老板追悔莫及,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却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

  潮州国税稽查局运用自主创新研发的“数据一体化选案分析系统”,通过对工业用电等第三方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辖区内远大包装厂存在能耗异常、成本结构不匹配的问题,据此决定以定向稽查的方式对该厂实施专案检查。专案组突击调取该厂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账簿和涉税资料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受托加工费收入以现金结算,白条入账,没有加工合同和委托方名称,受托加工业务不明晰现象;并有部分客户发货单、发货欠款条据、现金收款资料没有入账。针对初查发现问题,专案组多次对该厂老板郑某进行约谈和询问,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但郑某强调该厂属于高能耗吹膜包装企业,出现能耗异常是因为该厂为客户提供受托加工业务,原材料由客户提供,生产成本主要是电力和人工,所以能耗在成本结构中比例奇高。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专案组全面检查了调取的账簿和清理了涉税资料,对远大包装厂部分客户进行第三方调查取证。整理出来的发货单、结算资料和经第三方的举证确认情况,证实该厂的业务属销售货物而非受托加工业务。在确凿证据面前,郑某终于承认了账外经营、少报收入的偷税行为。经核实,远大包装厂涉及账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4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增值税69.9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34.9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9万元。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即隐瞒收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本案远大包装厂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这类性质的行为。

  一些企业为隐瞒收入,在经营活动中采用现金交易,自以为现金交易不走银行转账,取得的收入不记入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就不能发现,就可以不缴少缴税款。这样的想法往往只是不法企业的一厢情愿而已。在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中,税务机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税务管理和检查的方法,让偷税无处循形。本案税务机关的“数据一体化选案分析系统”,就是其创新研发的一套发现疑点的工具,能够较快发现一些企业的税收异常,发现偷税的蛛丝马迹,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本案还涉及受托加工产品和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区别问题。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就货物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受托加工产品,一般情况下主要的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方只负责加工并提供电力、辅料等,收取加工费,并按照加工费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案中远大包装厂正是利用“受托加工”的幌子偷税。把一些自行生产销售业务,伪装成“受托加工”,只在账簿上反映“加工费”,而大部分的收入不计账,不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受托企业少缴增值税,属于偷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专家简介

  何小王,长沙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律师,注册税务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改革与政府组织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客座教授。长期从事税收执法教学和研究,发表《偷逃税的鉴别》等数部专著和数十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