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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多家规定的负面清单之外 外商在南沙投资改为备案管理

时间 : 2015-07-15 17:40:5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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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负面清单之外,今后3年内

外商在南沙投资改为备案管理

  为支持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广州将在南沙片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5部规章,具体内容是专门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有关政府规章的调整实施在3年内试行。

  1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

  暂时调整实施5部规章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决定》规定:“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等5部政府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也就是说,专门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者特别管制措施改为备案管理。

  《决定》明确,凡是广州市有关政府规章中的规定,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就需要调整实施,并要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要与上述《总体方案》进行衔接。

  记者注意到,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规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加之今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也明确,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省级职权,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实施,即便是不得下放的事项也可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

  穗不少法规仍适用于南沙

        从目前省、市颁布的各项政策来看,南沙新区的“扩权”并不局限于《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的规定。“但不能因此说广州管不了南沙,只是说南沙是一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试验基地,这个基地主要是在投资领域、外商投资领域进行改革,但不是进行全方位改革,比如广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在南沙还是适用的。只是遇有跟《总体方案》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按《总体方案》实施。而在《决定》里没有列出的法律、规章,都要继续在南沙实施。”吴明场解释。

  此外,《决定》规定调整实施的期限为3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期限保持一致。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依据上位法修改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政府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