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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率先!佛山新规将罕见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时间 : 2020-04-02 10:34:25 来源 :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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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简称《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佛山市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最高可达100%;将国家罕见病目录中的罕见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罕见病患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此外,《办法》还实现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服务的市级规范统一,使佛山市成为在省内率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一衔接的地级市。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最高达100%

  “2019年,佛山市医疗救助方面支出5000多万元,赔付5万多人次,涉及1万多人。相信《办法》出台以后,还能惠及更多人。”佛山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佛山市医保局副局长梁丹怡介绍说,根据《办法》取消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诊治普通门诊疾病需自付累计1000元以上才能救助的限制。将低保与低保临界对象普通门诊和门慢门特救助比例由80%提高到90%,门慢门特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普通门诊和门慢门特救助比例由80%提高到100%,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无限额,门慢门特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无限额。

  此外,重点救助对象范围有扩大。《办法》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新增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年度限额与特困供养人员一致。

  将国家罕见病目录中的罕见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办法》首次将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单独制定罕见病医疗救助政策,使佛山成为全国率先将国家罕见病目录中的罕见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地级市。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对于罕见病患者使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专用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尽可能的减轻罕见病患者的费用负担。

  “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由户籍所在区医保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万元。”梁丹怡说。

  广东省医学会罕见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刘丽介绍说:70%~80%的罕见病是遗传性疾病,60%~70%是在儿童期发病,大多数罕见病严重致死致残。刘丽指出,罕见病中有效药物治疗的34种,而谷固醇血症、半乳糖血症等9种罕见病是可以通过有效饮食治疗的。她指出,目前广东较常见的罕见病为血友病、脊肌萎缩症等。

  普通门诊救助等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

  《办法》有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与医保综合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打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无缝衔接的“一站式”医疗救助经办系统。

  据了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普通门诊救助、门特门慢救助和住院救助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

  佛山市社保局副局长李剑文表示,将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与医保综合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实现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身份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

  通过系统智能识别,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只需凭身份证、社保卡即可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就医。

  《办法》指出,将加强救助对象的监管。申请因病致贫和罕见病医疗救助都将录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实行非即时结算救助信息的系统流程化办理,便于进行医疗救助工作监管。

  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助

  《办法》打破了以往医疗救助需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的界限,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有就医需要的救助对象,将其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对象和罕见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此外,《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并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募集罕见病救助资金,设立罕见病救助项目,共同关爱和帮扶罕见病困难患者。

  ■为四类人群提供医疗救助待遇保障

  《办法》为四类人群提供了医疗救助待遇保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提高救助标准,尽可能免除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医疗救助、门特门慢医疗救助、住院首次医疗救助均提高救助比例,免除普通门诊医疗救助需1000元以上起付的条件,未备案到市外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不再降报。

  二是统一并提高全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的水平。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人均金额由不超本市12个月低保临界标准放宽到24个月低保标准,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家庭资产限额标准。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本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区医保部门、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居住所在区医保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三是新增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用药救助。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由户籍所在区医保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万元。

  四是给予“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的全额救助。“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其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核报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且不设年度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