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地市动态

中山出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工业改造项目最高奖千万元

时间 : 2018-07-17 08:20:1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16日,中山召开“三旧”改造政策宣贯及动员会议,解读宣传最新出台的《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的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与以往的“三旧”改造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在产业扶持、市场准入主体和土地供应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特别是加大了对工业改造项目的奖励支持力度,中山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可达1000万元。

  鼓励市场主体多种方式参与

  《办法》指出,无论是“工改工”,还是旧村庄、旧城镇改造为工业用途,均可以享受拆除重建项目200元/平方米、局部加建项目加建部分20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奖励标准再提高20%,中山市财政对单个项目奖励封顶1000万元,镇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行奖励。

  负责制定《办法》的中山市国土局首次以“开门立法”的形式开展“三旧”改造政策修订工作,最终形成了“1+3”的政策体系框架,即“主政策+配套政策+工作规范+操作指引”,除《办法》为主政策外,以三个实施细则区分旧村庄、旧城镇和旧厂房分类定策、细化措施,便于镇区政府、村(社区)、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号入座、灵活运用。

  《办法》鼓励市场主体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参与“三旧”改造。除了保留传统的收购合并归宗、作价入股方式以外,还全面引入了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转移房地产权益、形成单一主体的做法。“搬迁”非“拆迁”,政府监督、见证但不直接介入,以多方协商为基础、以市场化手段处理“拆迁”问题。

  支持旧厂房进行“微改造”

  《办法》除支持对已有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再按照规划用途进行重建的全面改造外,同时还鼓励“微改造”,包括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修缮、生态修复、建筑物节能改造等多种情形,且奖励政策同样适用于“微改造”,鼓励产权人和市场主体参与到城市建设升级当中,并进一步明确了市财政应当将“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分成部分的全额、镇(区)财政应当将“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0%的比例,按照市镇(区)各自事权,统筹安排支持“微改造”。

  例如,对旧厂房进行“微改造”后,项目既可以用于互联网+产业、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等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也可以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孵化器、先进制造业用房等创业创新平台。旧厂房“微改造”用于上述新产业、新业态的,都可以按原用途(工业用途)使用5年,5年期满后,按新用途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