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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治水 广州全面铺开“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时间 : 2022-07-07 11:28:52 来源 : 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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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市与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广州市河长办”)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广州水务部门介绍,广州市“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全面加强羊城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法治当先,依法治理;协同联动,合力攻坚;诉前为主,跟踪问效”原则,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服务保障、专项治理、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

  协作机制以解决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广州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检察长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更好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双赢共赢,形成保护合力,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系统管理新机制,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共建共治美丽广州。

  据悉,双方在协作机制实操过程中,广州市检察院专门聘请市水务局水政执法专业人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部分检察官则被市河长办受聘为河长助理,双方共同努力推动羊城河湖生态保护。

  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同向同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河长办对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提出了三点工作原则要求,即:

  依法履职。准确把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最佳结合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河湖治理保护相关问题,充分发挥好各自优势,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公益保护水平,逐步实现羊城河湖整体环境改善。

  分工协作。河长办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河湖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同向发力。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目的一致性,强化联系协调、资源共享、信息共通、职能互促,统筹河湖各方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河湖公益保护合力,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

  据广州市河长办介绍,“河湖长+检察长”的协作配合、监督制约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三方面的工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包括重要工作信息互通与执法办案信息共享两项措施。

  重要工作信息互通,即河长办、检察机关在河湖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双方及时互通信息。

  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即河长办统筹推动河长办及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的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与检察机关共享。检察机关定期向河长办通报涉及河湖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案件办理情况。

  办案协作机制包括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协同开展办案工作与及时提供专业支持三项措施。

  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即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危险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或移送;对涉及河湖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可移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可将线索移送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也可以自行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河长办。

  检察机关通过针对性地查阅案卷台账、行政处罚卷宗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河湖公益诉讼线索的,可直接向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移送线索的意见,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回复。

  协同开展办案工作,即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磋商、起诉等方式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索赔追偿的,在开展索赔过程中,可商请检察机关提供相应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应对索赔及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开展索赔追偿,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河湖案件中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协助提供证据的,河长办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卷宗调阅、接受询问和协助委托鉴定、评估、勘验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及时提供专业支持,即相关成员单位在开展水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及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遇到的涉及河湖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等专业性问题需要检测鉴定、专家意见等协助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提供有关的专业技术支持。

  联合工作机制包括重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大案件联合督导、共同督促依法履职与探索生态修复新方式四项措施。

  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即针对本区域河湖流域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河长办、检察机关可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共同推进河湖生态全链条、全流域管理保护。

  重大案件联合督导,即对于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及媒体曝光、涉及面广的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河长办、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联合督办的方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

  共同督促依法履职,即检察机关对相关成员单位违法履职或不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重大侵害危险的行为,可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履职,相关成员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将情况向河长办通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探索生态修复新方式,即河长办、检察机关可联合探索除金钱赔偿之外的其他替代修复方式,如增殖放流、劳务替代、强制参加公共服务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强化警示教育、集中修复作用。

  压实责任、跟踪问效、提升能力、以案释法

  为了保证建立起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广州市河长办、市检察机关推行四方面的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把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本人进行协调督办,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定期跟踪问效。定期组织开展协作机制落实情况调研、评估,对机制运行效果等进行动态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保取得实效。

  提升队伍素能。通过开展联合培训、互派人员实践学习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开展以案释法。通过正面宣传、反面警示起到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河湖治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