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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在深出台 建立环保禁令制度、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时间 : 2020-09-01 10:19:0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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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建立环保禁令制度,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

  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城市。《规定》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予以法定化,有利于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

  检察院可跨区域提起诉讼

  结合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规定》专门列举七类主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均可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并明晰了三类主体的权责: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持或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起与其职责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也拥有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包括增设督促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可以由司法警察协助调查”等。

  《规定》还变通了上位法有关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

  可申请禁令叫停污染行为

  生态环境污染持续力强且恢复难度大,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往往难以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针对此类问题,《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为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规定》还对起诉事由进行创新变通,将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也列入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围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系统安排,对诉讼建议、诉讼听证、起诉公开、和解调解、修复监督及评估作出规定。

  此外,《规定》还重点对和解调解协议公告作出相应规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应当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前,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作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三类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在现实情况中却时常因提起诉讼经验不足、组织结构松散、专业人才短缺、诉讼成本过高、行政部门不配合等多方面原因,提起诉讼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规定》采取了多种举措,包括“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支持起诉”“司法行政部门可提供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

  针对诉讼成本方面,《规定》明确,“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可申请缓交;“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同时,《规定》明确设立的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并对基金的来源和用途作出相应的规定。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支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支出,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支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