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取

问题归属地:东莞市来源:粤省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适用范围:适用于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

  (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规定标准指350元、规定比例指70%、额度上限指1800元。

  符合本情形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3、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4、信息申报: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和婚姻状况,否则一经查实以骗提套取论处,5年内限制提取和贷款的权利,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办理间隔: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交业务申请时,应以一种方式为准,不能重复的提交业务,比如重复的发送提取短信;若反馈结果为失败,申请人可以解决问题后,重新提交申请。

  6、提取额度:

  (1)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当月不予计算,且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2)每次分别计算可提取区间的最大可提取额度,当次租房提取业务完成后,下一提取区间重新清零计算最大可提取额。

  (3)A: 规定标准指350元,按月缴存额计算如下:

  申请人月缴存额﹤350元,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度;

  申请人月缴存额×70%﹤350元,按350元计算可提额度;

  请人月缴存额×70%≥350元,应按实际计算可提额度,不超上限1800元;

  B:按保障性住房计算:

  申请人若租住保障性住房,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核定提取额度。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的租房提取时,系统会自动比较按照保障房提取和按缴存比例提取两个方案且提供较高提取额的方案,若需选择方案请需前往柜台或智慧柜员机办理。

  7.我中心与住建部门建立了保障房信息数据互通,租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选择租房提取时即提供两种可提方案。若在办理时获取不了数据,需提醒申待有数据反馈后再办理。一旦按照月缴存额方式办理后,计提月份随即计算,不能回退。

  8.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分别申请。

  9、批量代办和自助申请转入账户要求:

  (1)申请人有提取绑定账户,提取资金优先转入绑定账户;

  (2)申请人没有提取绑定账户,转入本人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

  (3)申请人既没有提取绑定账户,也没有本人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不符合资金交易规则,须尽快完善。自助服务开通另见《自助服务申请指南》

  1、临柜申请(选择提取金额或金额计算方式,需到临柜申请)

  ①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2、批量代办

  ①申请人授权委托单位代办;

  ②单位填写《批量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书》并盖章;

  ③制作《批量提取电子清册(租房)》并加密;

  ④受委托银行办理;

  ⑤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自助申请

  (1)网上办事大厅

  ① 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dggjj.dg.gov.cn/),选择点击【个人提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短信提取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编辑短信内容“ZFTQ”,发送至以下号码:106350123333932123(广东省电信、联通),106575550323932123(中国移动全国)。

  ③短信通知业务是否受理;

  ④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粤省事小程序

  ①开通自助服务;

  ②提取申请。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①开通自助服务;

  ②提取申请;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5)广东住房公积金小程序

  ①开通自助服务;

  ②提取申请;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个人业务所有网点通办,单位业务须到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办理)。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临柜申请(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2、批量代办(申请人授权委托单位代办,由单位发起批量提取业务,5人<申报人数≤3000人)。

  3、自助申请(开通自助服务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短信等方式自助办理)。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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